死亡前两年内赠与农业用地 免并入遗产课税

国税局税明,该法条立法目的系在避免当事人于死亡前短期间内藉赠与财产规避遗产税,但该赠与标的若法律上已规定免课征遗产税的话,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行为应非规避遗产税,依财政部88年6月8日台财税第881915685号函规定,无须再将其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

例如王先生的父亲在死亡前2年赠与农业用地给王先生继续经营农业生产使用,因为在赠与该土地时,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不课遗产税的规定,所以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规避遗产税所为的死亡前赠与,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