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旺季到!子女婚嫁赠与100万内免课赠与税

过年前后多为结婚旺季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父母子女婚嫁时各自赠与100万元以下之财物,依遗产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

高雄国税局举例,若儿女于109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父母在109年11月6日当年度首次赠与现金320万元给儿女,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赠与免税额220万元外,另100万元属其赠与儿女结婚之财物,不计入赠与总额,故父母每人赠与给儿女320万元,无需缴纳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婚嫁赠与时点的认定,原则上以子女登记结婚前后六个月内的赠与,都可认属婚嫁赠与,因此在办理赠与税申报时若主张是对子女婚嫁的赠与不计入赠与总额,应提供子女办妥结婚登记后之户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