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合法避开遗赠税却反而得多缴税 6大避税陷阱小心财富打对折
▲随着报税季节来到,复杂的申报规则总让人不知道从何开始着手。。(示意图/CFP,下同)
文/台湾银行家
对于非居住者取得台湾上市公司股利仅课征21%的单一税率所得税,造成许多企业主纷纷转籍至他国,如何有效且合理的课征税款,是政府现阶段应研拟的重要政策。
前几年报载某集团董事长赠与约上百亿持股给配偶,由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免课征赠与税,且该企业主亦未特别说明为何要进行此项持股转让动作,遂引起社会各界好奇。针对这项持股转让动作,笔者尝试由租税观点来做可能的推测:
2015年开始富人税条款开始实施,个人假若课税所得超过新台币10,000,000元,则其所适用的税率会高达45%(至2018年初,此税率才又降回40%),上市柜公司由于有证交法特别背信罪的严刑峻法规范,所以甚少有上市柜公司胆敢做两本帐,且上市柜公司经营者都喜欢自己的公司能有高额的盈余及股利可以发放;是故,许多上市柜大老板每年光是收到自家公司的股利分配,便很容易适用到最高的综所税税率。
转换国籍与遗赠税的课征
依据遗产赠与税法第20条规定,夫妻间赠与不计入赠与总额,亦即免赠与税,但夫妻虽然可以将股利分开计税,但仍需合并在一张税单申报,且太太从丈夫处受赠100多亿的股票,其单方面所取得的股利还是很容易适用40%的最高税率,这样看起来,此种赠与并无所得税上之实益,为何这位企业家会这样做呢?
假如要由租税观点来分析此项股票赠与行为,有可能是此位企业家夫人已经入籍新加坡成为该国公民,台湾对于非居住者取得台湾上市公司股利仅课征21%的单一税率所得税;简单地说,只要税法对于不同身份别个人的同一行为却有不同课税结果,且这种身份别的转换不难,那就会使得纳税人会有诱因进行身份转换来进行避税行为,笔者举几种可能的此种类型行为如下。
1.台湾人入籍新加坡,再放弃台湾国籍且成为非台湾税务居民之后,将所得税税率由最高40%降为21%单一外资扣缴税率。
2.房地合一后,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商在台分公司(很多可能是假外资或陆资),其所适用的房地合一税率高达35%至45%,远高于台湾的公司所适用的房地合一税率(20%),此时这些假外资或陆资反而会想办法成为台湾内资公司(用自己的台湾身份或找台湾人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3.上市柜大股东将持股全部转到国内投资公司,国内投资公司收到股利不用课税,假若投资公司不分配盈余给大股东,顶多课征5%的未分配盈余税(40%降为5%)。在2017年12月31日前,此种行为有所得税法第66条之8的特别防杜条款可以加以进行避税防堵;笔者也预期在未来税捐机关会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来防堵此租税漏洞。
为何台湾富人会选择新加坡的租税?主要考量是要使用台湾非居住者的21%单一较低税率的方式,观念上听起来容易,但操作起来却有许多的眉眉角角,非税务专业人士不易加以操作;首先,想使用此项优惠的台湾富人必须入籍另一个国家,这个国家的税率不能高于台湾,所以一般采全球课税的欧美高税率国家不适合采取这种避税操作,因此,许多台湾富人纷纷选择入籍新加坡,新加坡本身的个人最高税率为20%,且新加坡以外的海外所得只要不汇回新加坡,则免课税。
为此,最近已有报载几起上市柜负责人或大股东入籍新加坡,其实不只台湾富豪采取此措施,欧美各国也偶有听闻富豪会入籍新加坡进行避税行为,例如近年入籍新加坡的国际财经界名人,以脸书共同创办人Eduardo Saverin最有名。他在2012年脸书股票上市前,放弃美国国籍,入籍新加坡,这便是一例。
由于台湾的上市柜老板的一举一动广受社会注意,但其配偶通常比较不被社会所广知,所以企业家夫人入籍新加坡通常较不会被人注意,假若此时上市柜负责人将持股赠与给其新加坡籍夫人,的确有可能发生其家族持股受领的股利所得税税率由40%降为21%的不合理避税现象产生。财经名人谢金河先生近来也直指这种内外资课税差距过大的不合理现象,蔡总统更表示:「内外资(针对股利)课税不一样,是我心中最大的痛,一定要解决。」
避税行为与税务陷阱
上市柜企业家夫人不是只有取得新加坡籍便可以完成此种避税行为,还必须要再进行以下动作,才能符合非居住者股利所得适用21%的条件:
1.放弃中华民国国籍:这点会造成这个企业家夫人以后住台湾会有很多的不便,各位可以试想假如在台湾生活没有身分证字号会有多不方便。
2.在台湾一年居住不到183天,以免成为台湾的税务居民:这代表企业家太太一年有一半以上的时间不能住在台湾,这会对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另外,进行这种避税行为,要注意几种税务陷阱:
1.丈夫假如赠与给太太股票,赠与后2年内不幸过世,则此部份股份仍「视同」丈夫的遗产,由于此赠与生前不课税,所以此部份「视同遗产」,仍然要课征最高20%税率的遗产税。
2 .太太虽然已经入新加坡籍,但假如不幸过世,其中华民国境内遗产仍要课征最高20%的遗产税。这部份股份是已申报的上市柜股票,若不申报很容易被国税局追查出来。
3.太太放弃中华民国籍之后2年内不幸过世,则遗产税课税方式同中华民国国民,境内外遗产均要课税(遗产赠与税法第3之1条;此为台湾税法中极少见的「弃籍税条款」),虽然台湾国税局对于境外遗产不易掌握。
4.假若企业家夫人不慎忘了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则后遗症会很大,依据财政部1010927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踩到以下几个规定,仍然还是会被认定为台湾税务居民,换言之,会课征最高到40%综合所得税(编注:在专业上来说,这就是避税失败):A.个人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B.前点(二)所称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三)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四)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5.另外,假若此企业家夫人未放弃中华民国国籍,且拥有新加坡国籍或居留证,未来新加坡极可能和中华民国单方面签定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协定,新加坡金融机构及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将此人在新加坡的金融帐户资讯回报给台湾财政部,因而使其漏报之海外所得无所遁形。
6. 这个企业家夫人由于和上市柜老板仍有婚姻关系,假如和丈夫一起申报综合所得税,则仍可能让太太的所得适用到40%的最高税率;依据大法官释字413号的释宪文,非居住者(企业家太太)其配偶假如为境内居住者,其所得并不需和配偶(企业家)合并申报,这个释字在1996年出炉,当时是为了提升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之意愿,但时空变换至2018年,却成为台湾上市柜老板太太变身为新加坡人加以避税的护身符。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台湾上市柜企业家太太转变为新加坡人的税务乱象,要遏止这种乱象,笔者建议修法再让内外资税率差异缩小,以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在没有完成修法之前,其实《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早就有实质课税原则可以防杜这种乱象,财政部可以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先依据职权制定解释函令来防止这种避税乱象,这样才不会让台湾富豪为新加坡拼经济的乱象屡屡发生。另外,参考美国税法规定,针对放弃中华民国国籍之国民在放弃国籍当下课征「弃籍税」,以吓阻这种税务投机取巧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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