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条款」列优先法案 财部:不急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立院临时会13日起登场民进党决议将「反避税条款」列为优先法案,争取在临时会中处理,以落实租税正义。对此,财政部表示,反避税制度自104年度起实施,目前并无急迫性,若能配合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租税协议的签署时机,将更能彰显该制度的效益

为避免营利事业借由在租税庇护所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藉盈余保留不分配,以规避投资收益并计营利事业所得课税,或藉居住者身分的转换规避境内外所得应予合并课税的适用,财政部参考欧美国家及邻近日本韩国与大陆地区做法,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受控外国公司(CFC)课税制度」及「按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营利事业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税制度,与国际趋势接轨。

财政部表示,对于「反避税条款」的修法草案条文造成在海外投资台商企业误解,财政部将持续与各界沟通,并于立法院协商过程中提出具体的认定条件建议修正文字,以厘清外界疑虑。

财政部说明,反避税制度的效益除维护租税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台商企业透过第三地区设立公司转投资大陆地区,可透过PEM制度的居住者身分认定,将该外国公司视为我国居住者,配合未来我国与大陆地区签署租税协议,可保障台商企业权益,避免台商在我国与大陆地区重复课税。

不过,财政部也指出,因为反避税制度将自104年度起实施,且目前各界对于反避税制度仍有疑虑,因此,反避税制度目前并无修法的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