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条款 财部:购买珠宝拟不抵税

林若亚条款财政部认为,艺人所买的珠宝不能拿来抵税。(图/记者关韶文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因应法官745号解释,将修正所得税薪资核实减除,也就是俗称林若亚条款,艺人的花费什么项目可以抵税,格外受到关注。财政部今(1)日表示,艺人因工作购买的珠宝,难认定是薪资所得的必要费用,予以扣除不宜。

名模林若亚2005年收入约30万元,报税时以「执行业务所得」报税,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装等费用,全部申请列举扣除,被国税局认定是「薪资所得」,不得采列举扣除,要求补税5万余元。

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打官司欲讨公道,经承审法官声请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2月作成释字第745号解释,认定国税局不许列举扣除是违宪行为,2年内检讨修正。

财政部目前正在研议的减除项目,艺人什么样的花费,可以做为扣除额就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财政部表示,要能够拿来做为扣除额,必须要符合四大原则,一,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且必要;二,实质负担、三,重大性及;四共通性,具体得减除项目尚待就租税公平实务可行性整体评估后确认。

目前,艺人的治装费被财政部认定是可以作为减除项目,但是所搭配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作为减除项目?财政部说明,鉴于珠宝具收藏、投资保值性质,且可供日常生活配戴使用,与所提供劳务未必具有直接相关及必要性,尚难认定系赚取薪资所得之必要费用,倘准予扣除,恐衍生借由购置投资商品或奢侈非必要性支出,虚列费用规避租税情形,尚有不宜。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今(107)年实施所得税制优化方案,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由12万8,000元大幅提高为20万元,已能满足一般民众赚取薪资所得所需负担的必要费用,财政部规划得减除的特定费用项目时,将兼顾租税公平及简政便民原则,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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