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110年底前 电动汽机车都免征牌照税 

政院拍板电动机车也享有免征牌照税优惠。(图/记者张庆辉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因应绿色环保潮流,推动高效率低污染的电动汽车行政院会28日拍板通过「使用牌照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财政部表示,电动汽车免征牌照税将再度延长至110年12月31日,同时,新增电动机车也享有免税优惠,从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预估增加950亿的产值

财政部表示, 101年1月4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税法第5条,授权地方政府自该条文生效日起3年内(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对完全以电能动力的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104年2月4日修正该条文延长免征期限至107年1月5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规定免征电动汽车使用牌照税。考量上开免征期限即将届至,爰拟具「使用牌照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点包括:

一、授权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免征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及电动机车使用牌照税,电动汽车免征期限延长至110年12月31日;电动机车免征期间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二、电动机车产制技术进步,104年11月起马达最大马力超过45英制马力(HP)之车辆已领牌使用,因此修正电动机车税额表,将级距及税额由3级调整为6级,并自修正公布之次年1月1日施行。

三、增订电动大客车货车税额表,按马达最大马力划分7个级距及税额课征

四、增订经法院选定之监护人辅助人所有,供身心障碍者使用之车辆,限额免征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说明,民众购买电动车辆售价内含货物税,实际租税负担者为消费者。为鼓励民众购买绿能车辆并减轻其购车支出,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延长免征货物税之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但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超过140万元以上部分,仍须按25%或30%税率减半课征货物税;完税价格达300万元的电动小客车除须课征货物税,尚须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对于高价电动小客车已适度限缩租税优惠。

考量使用牌照税为每年课征的持有税,电动车辆乃按马达最大马力数定额课征,与货物税从价课征不同,此次修法免征使用牌照税,有利于节能减碳及产业发展,并顺应国际绿能车辆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