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 《食管法》修法大选前终过关

记者赖于榛/综合报导

9月以来2波油安风暴延烧,并冲击执政党选情,经过9次朝野协商,立法院18日终于三读通过食管法》修正案,黑心产品若危害人体健康,新增处罚,除最高7年有期徒刑外,得并科8000万元罚金,致人于死并科罚金2亿元、致人重伤并科1.5亿元,法人部分则可再10倍罚,最高可达20亿元罚金,另外,如果业者不法所得超过罚金额度,法官还可酌量加重罚金。▲立法院长王金平多次主持《食管法》修法协商。(图/本报资料照)政府订出巨额罚金,为了避免黑心厂商脱产,《食管法》修正也规定,不法所得即使流入第三人者,法院也可没入与追缴;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向法院声请假扣押或假处份,并免提供担保。

大统混油案,彰化卫生局虽祭出18.5亿元高额罚锾,最后却因「一事不两罚」刑事判决导致行政罚锾遭撤销,只并科罚金3800万元,引发外界哗然,此次修法便新增没入、追讨不法所得规定。

厂商没入、追征或抵偿的不法利得,未来也将纳入食安基金来源,基金用途包含补助消费者团体因食安事件依《消保法》规定,提起消费诉讼的律师报酬及诉讼相关费用,也补助追哨子劳工律师费诉讼费及经公告之特定食安事件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费用。《食管法》修正案也明订,行政院必须设立食安会报,由行政院长担任召集人,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也设食安会报,由地方政府首长担任召集人,横向整合管理部会食安相关业务,定期追踪,具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

未来食品厂只有食品的执照,不得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确定「分厂分照」原则;另外食品添加物重大违法行为致损害消费者时,业者应负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从消费者反转到业者身上,由业者自行证明损害非其所致,或已致力防止。《食管法》修正三读后,王金平表示,从10月29日以来历经9次朝野协商,广纳相关行政机关、司法单位与朝野党团意见,建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风险评估、预警及稽核制度,实施食品与饲料分厂分照制度,并对违法黑心业者提高加重处罚等,均有效完备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法制,希望相关机关与国民一起努力,为重新建立台湾美食天堂美名加油奋斗。《食管法》此次修正重点如下:一、 行政院应成立食品安全会报,职司跨部会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卫生之预警及稽核制度。(修正条文第2条之1)二、 强化各级主管机关主动查验之措施。(修正条文第5条)三、 食品业者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负起自主管理责任;新增上市、上柜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应设置实验室,从事自主检验,强化自主管理措施。(修正条文第7条)四、 新增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食品业者应使用电子发票,要求食品业者以电子方式申报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资料及其相关罚则。(修正条文第9条、第47条及第48条)五、 分厂分照制度入法,明定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制造之工厂应单独设立,不得于同一厂址及厂房同时从事非食品之制造、加工、调配。(修正条文第10条)六、 新增通过生产验证或经公告生产系统之国内农产品,应标示生产农牧场或生产系统之规定,确保民众知的权利;对于仅标示国内负责厂商名称者,应将制造厂商、受托制造厂商或输入厂商之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通报辖区主管机关,并供其他主管机关共同查阅。(修正条文第22条、第24条) 七、 明定主管机关为调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业者提供相关资料。(修正条文第32条)八、 食品业者输入复方食品添加物者,应检附原产国之制造厂商或负责厂商出具之产品成分报告及输出国之官方卫生证明,以供查核。(修正条文第35条)九、 明定警察机关派员协助主管机关稽查。(修正条文第42条之1)十、 针对搀伪或假冒等行为所处罚锾额度,上限由5千万元,提高至2亿元,以达吓阻不法意图之目的。(修正条文第44条)十一、 提高刑度及罚金,并删除得处拘役或选科罚金刑之规定,避免违法者心存侥幸。(修正条文第49条)十二、 明定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者外,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修正条文第49条之1)十三、 赋予主管机关没入或追缴不当利得之权力。(修正条文第49条之2)十四、 食品业者因违法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时,应负赔偿责任。(修正条文第56条)十五、 增加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来源及用途。(修正条文第56条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