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正条文立院三读 落实古迹土地管用合一

立法院长韩国瑜。(本资料照/姚志平摄)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土地法》部分条文修正,立委提案要让古迹土地「管用合一」,三读条文明定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有经营或使用古迹土地需要,并经文化部认定古迹土地移转为其所有可助于古迹保存及维护,得移转为其所有。

民进党立委林岱桦提案指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营事业机构为推动政府政策,有保护古迹资产之任务,惟若无法取得业务上有经营或使用古迹所座落之土地之所有权,恐影响其业务推动,且可能因古迹产权移转为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之土地仍属公有之情况,会衍生产权及古迹管理维护复杂化等问题,不易古迹保存及维护。

三读条文明定,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有经营或使用古迹土地需要,并经中央文化主管机关认定古迹土地移转为其所有,可助于古迹保存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