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自治条例修正 申请使用市有土地须办理公证
台北市水利处提醒,申请使用公有土地要多注意。(黄敬文翻摄)
台北市近期修正自治条例,将市有土地的申请比照国有地,未来将需办理公证;台北市水利处今(17)日表示,比起以往的程序,还多了一个步骤需要办理公证,民众申请前要了解相关程序,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
水利处雨水下水道管理科指出,台北市辖区范围内有不少由水利处管理的市有土地,就座落于民众日常生活可接触到的环境周边,以往针对这些市有土地的民众申请案,若具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无续约需求,水利处则依《台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办法》办理审认。
下管科说明,针对使用公有土地,因北市财政局考量其订定的内容在实质上多数属于私法契约,因此比照国有公用不动产出租的契约性质,以签订私法契约为原则,将自治规则之名称修正为《台北市市有公用不动产提供使用办法》,增加应办理公证事宜(含共同负担费用)相关规定,今年2月1日起,新申请案件已开始适用新制规定。
水利处提醒,新法规已经上路,为避免增加申请的期程,申请公有土地前一定要先了解相关适用条件,也就是要符合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无续约需求的使用条件,也要备齐相关的申请文件,而且审认通过后还要再办理公证,才能在申请过程中确保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