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修正三读 配偶不得代理

在副院长蔡其昌敲槌后,立法院10日院会三读通过「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直辖市、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的代理人,不得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以及三亲等内的姻亲关系。(姚志平摄)

近年部分地方首长因贪渎案遭停职后,原职缺却由配偶或血亲关系者接替,引起争议。立法院昨三读通过《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明订未来指派的代理人,不得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血亲、三亲等以内姻亲关系,以杜绝「家天下」陋习再发生。内政部表示,这将有助于促进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会各界期待。

新竹县竹东镇长罗吉祥于2018年选举,因违反《选罢法》遭新竹地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4年,县府事后依《地制法》指派罗妻担任代理镇长。同年,彰化县有村长涉收贿遭判刑,解职后亦由妻子上阵,引发各界哗然。

对此,提案修订《地制法》的民进党立委沈发惠指出,内政部于2005年发函地方政府,建议指派代理者时,应考量未来将担负综理乡、镇、市政的权责,因此「仍宜」派任相当层级或具有一定行政经验的人员。

不过,由于行政裁量权最后仍由地方机关决定,因此实务上屡屡出现指派代理人是「被代理者」的配偶或有血亲关系,造成社会观感不佳,为了减少这类争议,因而提案修正《地制法》。

法案审查期间,内政部政次陈宗彦表示,为避免民选地方行政首长、村(里)长因案停职或解职时,刻意指派配偶或亲属代理,产生实质上仍由同样首长执行职务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内政部赞同修法方向。

三读修正条文明订,未来直辖市、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因辞职、去职、死亡、停职,而需指派代理人时,不得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及三亲等内的姻亲关系。

此外,为保障原住民族地区参政权益,国民党立委孔文吉也提案修正《地制法》第57条,在原条文「山地乡乡(镇、市)长以山地原住民为限」之外,新增「山地乡乡(镇、市)长因辞职、停职、去职或死亡,而经指派代理者,亦同。」以落实代理人也应具备山地原住民身分的精神,全案也完成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