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不动产估价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新增估价助理员制度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不动产估价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图/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不动产估价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制度,在新法上路之前,已经协助不动产估价师执行业务满2年,还有修毕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投资与市场及不动产经济等领域相关课程,可以担任「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协助不动产估价师办理内外业务相关工作,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可协助业务,但不能负起最后责任。

民进党立委吴琪铭提案指出,有鉴于不动产估价师受委托办理土地、建筑改良物、农作改良物及其权利之估价业务,估价品质之良窳对于当事人财产权及不动产市场秩序影响甚钜。

为配合不动产估价实务作业需要,并确保协助不动产估价师执行业务之助理人员具备相当知能,增订不动产估价师得雇用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协助执行业务,规范其协助范畴及应遵循事项、资格及登录造册管理等。

三读条文明定,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得聘雇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协助不动产估价师执行不动产估价业务,不动产估价师对于协助其执行业务之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应善尽管理监督之责任。

不动产估价助理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及格,二,具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应试资格,三,大专校院以上学校毕业,修毕动产估价、不动产法规、土地利用、不动产投资与市场及不动产经济等领域相关课程,合计十学分以上,四,高等考试地政、都市计划、测量制图、财税金融职系考试及格,五,本法施行前已协助不动产估价师实际执行前条业务满二年之在职聘雇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