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增订心理师拒绝证言权

立法院会今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增订心理师的拒绝证言权。(翻摄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会今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增订心理师的拒绝证言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29日并案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书长吴三龙等人列席说明。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证人为医师、药师、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的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的事项受讯问者,除经本人允许者外,得拒绝证言。

三读通过条文也规范,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碍,致不解诉讼行为意义或欠缺依其理解而为诉讼行为的能力者,应于其回复以前停止审判。有此停止审判等原因者,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得声请停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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