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读通过 声请回复原状期间延长至10日

图为示意图。(资料照/ 张铠乙摄)

为使诉讼当事人声请救济时间更为充分,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摘自立法院直播)

为使诉讼当事人声请救济时间更为充分,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现行声请回复原状之期间,及行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及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处分之期间从5天延长为10天。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声请回复原状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想上诉、抗告或声请再审,但因天灾或交通阻断等因受阻,导致上诉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原定可在5日内要求回复法律规定期间。

相较于《民事诉讼法》所定对于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所为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间为10日,做为参考将声请回复原状期间与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处分之期间,均修正延长为10日,保障声请人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