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三读 法官可命停押被告宣判日到庭

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读通过。(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法院临时会3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防止未经羁押或停止羁押之被告意图规避刑责而逃亡,明定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于审判许可停止羁押者,法院得命被告于宣判期日到庭,违者迳行拘提;认为有必要者得定相当期间,命被告接受科技监控、交附护照,未经法院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等。

由于过去有多起判刑定谳的贪污犯或经济犯弃保潜逃案例,如屏东县车城乡长林锡章公所办事员文宗,因贪污各被重判14年6月及10年2个月定谳,但最后却不见人影状况

有鉴于此,本次临时会民进党团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防逃机制进行修法,列入讨论议案。本次修法重点在于健全防逃机制、增加羁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犯嫌或判决定谳的被告潜逃,伤害司法公信力

三读条文规定,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经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维护,认有必要者,得定相当期间,命被告应遵守以下事项,包括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未经法院或监察官许可,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交付护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未经法院或检察官许可,不得就特定财产为一定之处分等。

三读条文也规定,受罚金以外主刑受刑人,而未经羁押者,检察官于执行时,应传唤之,传唤不到者应行拘提。此外,若经谕知死刑、无期徒刑、或逾两年有期徒刑,而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者,得迳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