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条款」通过惩黑心! 可没收犯罪所得蓄意脱产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正没收定义。(图/翻摄画面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2013年爆发大统长基油案,因法院以大统长基公司非自然人,无法犯罪,不能没收犯罪所得18.5亿,检察总长不服判决提非常上诉。对此,立法院17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正没收的定义,将没收范围跨大,除了犯罪个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只要是恶意或因犯罪取得的获利均可没收,防蓄意脱产。

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没收制度是属于从刑,但若没有主刑,就无法宣告没收。尽管一再修法,但大幅提高相关罚则,仍如同大统长基黑心油案的没收18.5亿犯罪所得遭撤销一样,无法处理。

因此,在大统长基黑心油案引发社会关注后,朝野党团法务部提案修法,立法院也在17日下午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新增「没收」的专章,并把「没收」修正独立性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宣告。

增修的增修追讨犯罪所得的没收新制、增订犯罪所得追讨对象,包括犯罪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团体如各类民间组织协会基金会等,没收标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利益、孳生利息

而没收的处分也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同时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此修正案也将在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但在今天三读修正后、正式施行前,其他法律有关没收、追征、追缴、抵偿得规定,都不再适用,至于近期一审获判无罪的顶新劣油案,如果明年新法上路前尚未终审,就可适用新制,届时法官将可直接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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