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加重刑责 法务部:可遏止诈团囚禁凌虐

法务部。(本报资料照)

国内诈骗泛滥,甚至发生诈团囚禁凌虐致死案,立法院16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于诈团囚禁凌虐、以深伪手法诈骗者最重可判刑7年,致人于死最重可判无期徒刑。法务部16日强调,修法将使打击诈欺之法制面更臻完备,将有效遏止诈欺集团犯罪。

法务部强调,诈骗犯罪泛滥猖獗,为国人所不容,近来更从单纯财产犯罪,质变为暴力性犯罪,且朝向科技化、集团化、组织化等结构性犯罪发展。诈团为取得人头帐户,甚至囚禁、凌虐提供帐户者,引发国人哗然及社会震惊。

另诈团会以制作深伪影像及声音方式行诈,亦有加重处罚必要,法务部对此极为重视,除强化跨部会、跨机关、跨领域之横向联系、积极统合查缉诈欺外,法规范面更需与时俱进,以因应诈欺犯罪型态之改变。因此法务部积极推动刑法修正,以「扩大处罚」、「加重罪责」为核心,周延保护民众之人身、自由及财产法益。

法务部表示,这次《刑法》修正重点,是增订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携带凶器犯本罪、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为独立处罚规定,提高刑度,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另修法增订加重结果犯规定,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害之加重结果犯,加重刑责。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增订加重诈欺类型,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之方法(深伪影像或声音)而犯诈欺罪者,增订为加重处罚事由,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强调,本次修法将能强化打击诈欺犯罪之力道,有效抑制诈骗集团之嚣张横行。法务部将落实「新世代打击诈欺策略行动纲领」各项策进作为,全面查办相关案件,严惩速办、从重求刑,以展现打击诈欺犯罪决心,并守护国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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