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法》三读 间谍罪刑责加重1/2
▲前陆军通讯电子处处长罗贤哲少将,涉向大陆泄漏情报。(资料照/翻摄自中天新闻)
立法院会9日三读修正《国家情报工作法》部分条文,加重情报人员及非军职人员犯间谍罪刑责1/2,退离职未满1年情报人员同样加重刑责。修法明确定义「情报协助人员」,指具情报工作条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报机关遴选并接受指导,运用协助情报工作,且经核准有案人员。
修法明定,违法泄露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资讯,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情报人员或退、离职未满1年者,加重1/2刑责。
此外,为鼓励间谍自新减少国家安全危害,修法明定非情报人员而犯间谍罪者,透过侦查与审判自白查获其他间谍或防止国家安全受害,得减轻刑责或行政责任。
修法也明定,主管机关应统合政府机关的影象、图资等空间情报之政策、管制及研发等有关事项,并指导、协调、联系密码保密及空间情报统合有关业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