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恸!儿虐】重点不在加重刑责,检察官可用杀人罪起诉

▲虐童致死只能用既有的伤害致死罪、重伤害致死罪,或尚未修法通过的虐童致死罪来处罚?检察官可视情况杀人罪来起诉。(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新闻报导,近期虐童事件频频跃上新闻版面,儿福联盟呼吁立法院应该尽速修改刑法,加重虐童的刑责,以及司法判决应该优先考量儿童人权,并建立新生儿关怀支持机制。儿福联盟认为,目前刑责即便加重后仍过低,不符合社会期待,立法院应该要修法调高。再者,司法对于「凌虐」、「故意致死」等见解,和社会大众的想法有落差,导致人民对司法不信任,进而只能寻求私刑正义

每次一有虐童事件,便会引发社会不小的回响。许多人一再呼吁政府应该要重视这个问题,并且积极修法,加重虐童、虐待儿童致死等罪的刑责。其实,政府已经在修法了。

根据行政院资料,行政院已于2018年7月完成刑法修法草案,其中也修改了刑法第286条,除了第1项追加了6个月的刑度下限外,也增订了第3、4项处罚凌虐幼童致死、致重伤的行为,且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在2018年底,立法院也有委员提出数个版本,提案内容罪责都差不多,但到目前为止,多数草案都只完成一读,并未正式三读通过

检察官可依情况勇于用杀人罪起诉

但是,虐童致死真的只能用既有的伤害致死罪、重伤害致死罪,或尚未修法通过的虐童致死罪来处罚吗?事实上,用杀人罪来处罚也是有可能的。检察官可视情况考虑用杀人罪起诉,法官也一样,应视情况判决论以杀人罪。

为什么可以用杀人罪处罚呢?首先,刑法第271条第1项规定,杀「人」者,可以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的「人」,指的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只要一出生就算是人,因此杀害小孩也可以用杀人罪处罚。

其次,刑法的故意类型,除了「直接故意」外,还有所谓的「未必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行为时已经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个犯罪结果,而这个结果并不违背其本意的话,就可以说他有「未必故意」。

综合上面的说法,大家都知道小婴儿、幼童的身体结构尚未发育完全,殴打婴儿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婴儿死亡,因此在某些虐待行为中,虐待小婴儿、幼童的行为人,在虐待他们的当时,应该已经可以预见到会有可能造成小婴儿、幼童死亡的结果。然而,虽然他们已经知道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却还是执意虐待,可以想见就算出现了死亡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结论上来说,由于行为人已经可以预见婴儿、幼童死亡的可能性,而这样的结果又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可以说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未必故意」。

近期,人们对于法院、检察官常以伤害致死罪、重伤害致死等罪处罚虐童案被告的见解不服,也因此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并希望能加重刑罚。但是加重刑罚是不是一定会达到效果,也是许多人怀疑的问题。但当然还是要依照各个案件的情况而区分不同的责任,而非皆以杀人罪起诉,例如拉去撞墙跟打屁股就要做不同的处理。

虐童案最佳的避免方法,是要建立起完善的通报网路救助资源等等,但却缓不济急。因此在这之前,或许可以考虑从司法机关改变见解做起,以显现政府对于遏止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安全的决心。(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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