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盗领/3嫌各判不到5年太轻? 法官建议该修法了

▲一银盗领案让跨国骇客盗领集团手法全球曝光,但判刑结果法官建议应尽速修法。(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高等法院针对第一银行盗领案宣判,3名嫌犯米海尔安德鲁、潘可夫分别被判4年8个月、4年10个月和4年6个月有期徒刑理由是,3人并非主导、指挥角色。和一审各5年相比,的确变轻了,不过法官特别在宣判后提出2项建议,一是应该尽速修法,提高刑度;二是网路犯罪无国界国际司法互助有绝对必要。

二审法官指出,网路犯罪日新月异,过往只能在电影里看到的,现在一一成真。不过以刑法第339条之2「以不正当方法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物」为例,法定刑期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罚金。虽说该条文时空背景,系针对使用提款卡盗领部分,但必须思考的是,现在已能由远端遥控,让提款机自动吐钞,便应该尽速修法弥补遗漏

另外,网路犯罪无国界,第一银行盗领案仅有3名嫌犯,还并非主导、指挥角色,多数的嫌犯已潜逃出境幕后主谋无法追查,显见强化国际司法互助的必要性。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以《刑法》妨害电脑罪中第,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至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将安德鲁、潘可夫、米海尔3名嫌犯,各处以5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60万元。这其实已是最高刑度。

高等法院二审则认为,尚无积极证据证明3嫌在「跨国骇客盗领集团」中,处于领导、指挥地位,以《刑法》第359条,法定最高之重刑判处,未符合比例原则及平等原则。

全案目前扣押的7748万5100元,一审宣告没收,但被害人应为第一银行,未发还,将影响一银获利及股东权益,因此,2017年5月12日,已裁定发还第一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