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议员吴瑞芳诈领助理费 缴回不法所得二审轻判3年10月

南投县议员吴瑞芳诈领助理费案,二审判3年10月。(翻摄吴瑞芳脸书)

南投县议员吴瑞芳在3届议员任内12年期间,共诈领助理费512万元,吴缴回全数不法所得,但否认贪污,一审判4年6月,吴不服上诉。全案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法官审酌吴自白全部犯行,并已缴回犯罪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改判3年10月、褫夺公权4年,可上诉。

吴瑞芳担任南投县议会第17、18及19届议员,前两届聘刘男当助理,每月只支付薪资3000元;19届提高到1万5000元,罗男、林女则当公费助理人头,并与刘等3人将个资、邮局存折、印章等交给吴,由吴佯聘3人为公费助理,且每月以2万或2万7000元薪资聘任,向南投县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共诈得512万余元。

一审时,吴坦承以刘等3人向议会申报公费助理补助费,她持3人的存折及印章提领补助金,除每月支付刘实际薪资外,共挪用512万余元,她否认利用职务诈取财物,辩称,钱没有放进她口袋,为扩大服务量能都用来私聘助理,而且钱不够用,她还自掏腰包。

法官以吴在议员任内,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的犯罪情节及恶性尚非重大,已缴回犯罪所得,酌减其刑,

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刑4年6月,褫夺公权5年,吴不服上诉。

二审时,吴自白全部犯行,法官审酌吴身为议员,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地位,却以虚伪申报人头助理及溢报费用及人数,诈领512万余元,危害政府机关控管人事预算、影响民众对民代信任,审酌吴平日积极及执行议员职责,自白犯行,并已缴回犯罪所得,改判3年10月,褫夺公权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