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议员吴通龙诈领助理费2万元 被依贪污罪重判3年10月

台南议员吴通被控聘用议员公费助理少报多,诈取差额2万元,被台南地院重判3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议员吴通龙被控聘用议员公费助理以少报多,诈取差额2万元,台南地院11月8日审结,合议庭法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将吴通龙重判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3年,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2万元没收,本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吴通龙系现任台南市议员,而被告赵莲瑛系吴通龙之配偶,亦系「南纬水族企业社」之登记负责人实际负责人为吴通龙),赵女且担任吴通龙议员服务处及南纬水族行之会计、出纳等工作

吴通龙明知他于2013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间,虽有聘雇及申报赖姓男子为其议员公费助理,然其事先向赖男约定及其实际给付予赖男之议员助理薪资每月仅新台币3万元,但吴通龙指示知情之赵莲瑛制作自聘公费助理遴聘异动表,将赖男之公费助理补助费每月4万元等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掌管之台南市议会补助议员雇用助理人员经费印领清册公文书,2人以此方式共同诈领公费助理补助费合计共2万元。

合议庭审理时被告吴通龙、赵莲瑛虽不否认申报公费助理赖男月薪为4万元,台南市议会亦按申报之金额每月拨付4万元公费助理补助费,惟均辩称其每月支付赖男包含便当费、饮料费、零食费及预支薪水借款超过4万元云云。然证人赖男证称其与吴通龙约定之报酬仅有3万元,以及按请假日数每日扣除1千元后给付报酬,未有调薪为4万元等语,且被告所辩便当费、饮料费、零食费均系赖男有上班才有支出,而预支薪水或借款系属随机而为不确定发生之举动,上开所谓费用或预支薪水及借款,均为浮动不一,而非可预定之款项,系约定之报酬以外之花费或债务,均与约定之报酬金额无关,法官认为吴通龙等被告所辩不可采信。

合议庭认为,吴通龙身为台南市议员,于社会上具有相当之知名度,本应恪遵法令诚实申报助理补助费,竟与配偶赵莲瑛申报不实数额,从中诈得浮报款项供开销之用,危害政府机关人事预算之控管,辜负选民所托,被告二人犯后犹饰词否认犯行,态度难认良好,然念其2人无犯罪前科,犯行时间约2个月,诈得款项2万元之程度,以及被告2人之智识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分别量处吴通龙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3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2万元没收。赵莲瑛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

此外,针对检察官另认为吴通龙夫妇2人,明知林姓女子无担任吴通龙议员公费助理之意,亦未有聘任梁姓女子担任实际公费助理之意,竟共同申报林女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梁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为吴通龙议员公费助理,以林、梁挂名为公费助理之人头方式,就林、梁部分各共同诈领议员公费助理补助费128万8032元及39万3750元,因认被告吴通龙、赵莲瑛系共犯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嫌,以及与林、梁共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嫌。

法院审理时,被告林、梁2人均以证人身份证称其等有同意受聘为公费助理,也有执行助理工作,林另证称其有领取公费助理薪资,梁则另证称其考量吴通龙议员服务处开销颇大,且本身亦有收入,故同意将公费助理补助费提供吴通龙使用;且证人即吴通龙之助理赖男及蔡、李等证人均证称林、梁均有以吴通龙助理身分对外执行助理业务,也有选民服务的案件,并有林、梁执行选民服务案件的纪录为佐,尚难认林梁系单纯挂名为公费助理之人头。因此无从认定吴通龙、赵莲瑛应成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之犯行犯行,且与被告林、梁亦均无从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犯行,此部分认定罪证不足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