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童仲彦诈领市议员助理费5万余元 二审轻判3年10月

童仲彦诈领助理费案,二审判刑。(图/记者黄彦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北市议员童仲彦被控利用亲友名义诈领助理费12万余元,遭检方依照「贪污罪」嫌提起公诉。一审将他重判7年6月,另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19日宣判,仍认定童仲彦贪污有罪,但考量他仅诈领5万余元,因此轻判3年10月、褫夺公权2年。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童仲彦于2011年10月间以每个月3万元的薪资,雇用搬家工人蔡博安担任助理,并向台北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但检方查出,他实际上并未聘用蔡男,反而借此诈取公费助理补助费12万多元。此外,检方也查出,童仲彦还在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间,将魏姓助理的妻子张姓女子登记为自费助理,但张女并未实际从事助理工作。检方侦查终结后,依照《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童仲彦矢口否认犯罪,辩称蔡男确实曾认他的专职助理,完全依照正常程序聘用;另外魏氏夫妻都是他的助理,当时是因丈夫工作量太大,才请魏妻来协助,由丈夫指派妻子工作。但法院根据其他助理供词,认定童仲彦说谎,贪污部分重判7年6月、褫夺公权4年,另外伪造文书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

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期间,童仲彦仍否认犯罪,维持一审的辩词。童仲彦还说,他到处参加活动,蔡男确实都有到场参与,证明蔡男确实是他聘用的助理;而媒体询问他对本案意见,童仲彦更强调「我不是贪污的人」。

二审于19日宣判,高院传讯童仲彦前妻李秀环,以及其他助理,认定童仲彦还是说谎,确实有罪。不过高院发现,童仲彦当时向市议会报领薪资12万3千余元,虽然他谎称聘用蔡男担任助理而被戳破谎言,但他确实另外以月薪18,000元聘请另名陈姓女助理达4个月;因此扣除实际助理费用后,高院认定他诈领51,842元。由于《贪污治罪条例》中规定犯罪所得不超过5万元时,可以减刑,但童仲彦不法所得刚好超过减刑金额,因此高院认为他情堪悯恕,改依照刑法59条减刑,改判3年10月、褫夺公权2年,这部分可再上诉。至于他一审被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这部分童仲彦撤回上诉,已经先行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