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县议员陈栢维诈领助理费191万元 高院判3年半
新竹县议员陈栢维被控从2012年到2017年诈领助理费191万多元,一审重判3年半,二审认定他不构成贪污罪,改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逆转轻判6月、可易科罚金,经最高法院撤销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改判3年半。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栢维系担任新竹县议会第16、17届议员时,在原聘用的公费助理谢姓男子离职后,他对县议会隐瞒,仍按月向新竹县议会诈领谢的公费助理补助费,到2017年止共诈得171万元,他另以不曾担任助理的人谎报薪资,21万8750 元。
新竹地方法院将陈男依利用职务机会诈欺取财罪判刑3年6月,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他实质聘用6位助理,且有用各种名义支付给他们助理费用,陈男主观上并无诈欺财物的犯意,且客观上也非施用诈术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最高法院撤销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维持新竹地院判决,认定助理补助费既非实质补贴议员费用,且议员支出之为民服务费必须检据始得向议会办理核销,议员自不得任意挪用助理补助费支付其为民服务开销。
更一审表示,纵使陈栢维用虚报人头助理之方式,将诈取之公费助理补助费用于服务处之支出,仍具不法所有之意图;考量他诈领时间甚长,金额共191万6153元,在侦查中、原审时坦承犯行,并缴回所有犯罪所得,判刑3年6月,褫夺公权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