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前议员谢芳纹涉嫌诈领助理费 判决出炉
苗栗地院25日宣判前县议员谢芳纹涉嫌诈领助理费案。(谢明俊摄)
苗栗县前议员谢芳纹涉嫌于2011年至2018年以不实资料诈领助理费案,经苗栗地院审理后25日宣判,以谢芳纹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应于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50万元。褫夺公权5年。另谢女男友徐士凡涉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4年。全案可上诉。
法院调查,谢芳纹为苗栗县议会第17届、第18届议员,于担任2届议员期间,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与协助统筹议员服务处人事费用支出的男友徐士凡,因明知实际上并未聘用廖旭梅、何慧君担任公费助理,仍共同基于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意联络,由廖旭梅、何慧君提供存折等帐户资料,供谢芳纹制作不实之聘书,各以每月约4万元之薪资聘用廖旭梅、何慧君,再向苗栗县议会申请公费助理费,致议会行政人员陷于错误,将上开不实事项登载于公费助理薪资拨付清册等文书,并汇款至廖、何2人提供之帐户,共诈得公费助理费331万余元。
谢芳纹、徐士凡又为支应其他私聘助理费用,明知仅以每月1万至2万8000元不等的较低薪资,聘用陈怡静、黄怡静、叶桂荣、彭锦来、吕仁杰担任助理,仍共同基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犯意联络,浮报以每月2万元或4万元之薪资聘任公费助理,致议会行政人员陷于错误,将不实薪资内容登载于公费助理薪资拨付清册等文书,并拨款后以为支付。
谢芳纹、徐士凡、廖旭梅、何慧君就以人头助理虚报薪资,陈怡静、黄怡静、叶桂荣、彭锦来、吕仁杰就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犯行,均坦承不讳,并有卷内公费助理薪资拨付资料、薪资帐户交易明细及扣案物等证据可资佐证,全案事证明确,被告谢芳纹等9人之犯行均可认定。
苗栗地院审认,谢芳纹、徐士凡于侦查中均自白犯行,谢芳纹并已缴回其虚报助理诈得之全部犯罪所得165万余元(依法以谢、徐2人平均分担1/2计算),得减轻其刑,徐士凡仅缴回部分犯罪所得,虽不符减轻规定,但徐士凡不具县议员身分而与谢芳纹共犯犯行,可罚性相对较轻,得依法减轻其刑。
另参酌谢芳纹担任县议员,反映民意、服务选民,对地方发展仍有贡献,其虚报、浮报助理诈领之助理费,主要系为支应其他实际私聘助理之薪资等开销,衡量其犯罪情节,与其他诈取公家财物后中饱私囊等行为之恶性仍属有别,故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法官另考量谢、徐于侦审中均坦承犯行,犯后分别缴回全部或部分犯罪所得等情形,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两届议员共2罪,各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5年。另谢芳纹并无前科,符合缓刑之条件,宣告缓刑5年,但应支付公库50万元。
至于廖旭梅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1年9月。缓刑3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4万元。褫夺公权2年。
何慧君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9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3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8万元。褫夺公权
2年。
陈怡静、黄怡静、叶桂荣、彭锦来、吕仁杰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均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