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涵经纪约纠纷 更审改判赔专辑未发行之损失409万

张韶涵经纪纠纷,更审再判她须赔偿409万余元。(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歌手张韶涵因合约纠纷,遭前东家青田经纪公司福茂唱片公司提出诉讼,求偿3465万余元。一审判决张女须赔偿4万元,二审再加码要求再赔偿63万元。案经废弃发回后,高等法院更一审30日做出改判,认为张韶涵解约后造成已经制作完成的专辑无法发行,因此改判张韶涵须赔偿409万余元。可上诉。

本案中,青田与福茂公司起诉指出,张韶涵未依照一开始签订的合约,没有发行10张唱片,指录制发行了6张唱片;另外也没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因此分别求偿。其中青田求偿800万元,另外福茂唱片则求偿2665万元。

至于张韶涵则主张原本与青田公司约定5年内发行10张唱片,但青田公司却1年7个多月才发行1张唱片,是青田公司先违反合约内容;此外她也认为青田公司未经她同意,就将部分演艺工作委托给福茂公司处理,让帐目混乱不清,双方才无法合作。因此她才会在2011年7月4日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契约

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台北地院仅判准青田公司可以请求预付的酬劳4万元,上诉二审后,高院则加码改判张韶涵须赔偿福茂唱片支付的服装造型费用63万元。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将这两项赔偿确定后,再将青田与福茂的其余请求发回,由高院进行更一审。

更一审于30日宣判,高院认为双方终止合约前,福茂唱片已经着手制作张韶涵的第7张专辑,其中有7首歌曲已经支付编曲作词等制作费用48万余元。另外高院也根据前6张专辑制作人林隆璇电子邮件,估计张韶涵未发行第7张专辑将造成福茂公司360万余元的损失。最后更审改判张韶涵须再加码赔偿409万余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