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涵合约纠纷惨了! 须赔偿福茂唱片409万元

张韶涵合约纠纷,被判须赔偿福茂唱片409万元。(中时资料照)

张韶涵因合约纠纷,被经纪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以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求偿,台北地院认定她终止经纪约并无违法高院改判她还须赔偿福茂唱片为她支出的服装造型费用63万元,经最高法院废弃,更一审改判她须赔偿409万元、赔偿青田4万元。可上诉。

更一审指出,福茂唱片就歌曲无法制作完成,受有支出第7张专辑「我的愿望」词曲费、「眼睛里的光」制作人费及第7张专辑无法发行之所失利益360万7616元,总计福茂公司可获赔偿金额409万多元。

青田与福茂公司表示,张韶涵未依约完成10张唱片,只录制发行6张唱片,也没接受公司安排演出造成损失;青田向张女求偿800万元,并要求返还预付的演唱酬劳4万元,福茂则求偿2665万元。

张韶涵则表示,与青田公司原约定5年内录10张专缉,但青田却平均1年7月才发行1张唱片,违反巿场惯例,且未经她同意,擅自把唱片、演唱工作转委福茂执行,导致帐目不清,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以不实言论丑化她,致双方无法合作,所以才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合约。

台北地院认定,青田与张韶涵依合约,互负提供劳务义务,各获得一定对价,张终止合约后,青田及福茂就不得以未履约为由求偿,张女仅须返还第7张专辑的预付演唱酬劳4万元。

高院就双方合约争议部分维持北院认定,认为张女已与青田、福茂解约不须赔偿损失但福茂在解约前为她第7张专辑付出63万元服装造型费用,因该专辑已无法发行,这些服装对福茂已无实益,判决张女须赔偿福茂63万元的损失。但最高法院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