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误列股利收入 踩到国税局地雷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有营业人因为有股利收入,于年度调整采直接扣抵法计算进项税额,认股利收入属于长期投资,并无直接进项成本,而将全部进项税额分摊至专供应税营业用,已经遭到国税局更正税单

日前A公司出售冷气之收入及股利收入,于年底调整时应将购入冷气之进项费用分摊为专供应税营业用,因买卖股票取得之顾问费等应分摊为专供免税营业用,另有关办公室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应合理分摊为供应税或免税(共同使用)营业用。

官员呼吁,营业人采直接扣抵法计算进项税额分摊,若未依实际用途合理分摊进项税额,导致虚报进项税额,除追缴税款外,依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5款,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

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兼营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金额」。

另外,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也规定,采用直接扣抵法之兼营营业人应将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购买国外劳务之用途区分为专供应税、或专供免税、或专供共同使用,并于帐簿上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