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观察-小心踩雷 买卖股权恐涉房地合一税

较常见的是A出售B公司股权,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主张该笔售股所得是「证券交易所得」,证所税的部分免税,其余则列入最低税负课税;但后续被国税局发现属于特定股权交易,就会被补课房地合一税。

且因《房地合一2.0》的税率,是依持有房地期间计算,持有2年以内税率45%、2年到5年适用税率35%、5年到10年的税率20%、持有10年以上税率15%,特定股权交易也是按股权或出资额持有期间来对应适用税率课税。以上述A公司为例,假设其出售B公司所得是6千万元,原本最低税负基本税额360万元,但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逾半数、B公司非上市柜公司且5成以上资产是国内不动产,这时A公司出售B公司股权即要改以房地合一税计算。

如果A公司是从2012年开始投资B公司,由于出售时股份持有期间已逾五年,依房地合一税适用20%税率,则其出售B公司的应纳税额为6千万元的20%,也就是1,200万元,扣除原已自行缴纳基本税额360万元,要补税840万元。

依现行房《房地合一2.0》的规定,营利事业出售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股权或出资额,且同时符合两项要件:持股该公司股权或出资过半数、该公司价值50%以上由境内房地产构成,相关股权交易即视同房屋、土地交易。

有不少家族为传承资产,会透过法人(公司)持有并统一管理名下房地产,但《房地合一2.0》的特定股权交易,计算股权不仅是看直接持股,而是加总直接和间接持股,以判断对公司的控制力,常成为移转或处分资产时的地雷。

先前即有一个例子,是甲君持有非上市、上柜及兴柜的A公司共400万股,A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为2千万股且房地价值达股权价值50%,但甲君认为他仅持有A公司20%股权,因此未申报房地合一税。

但因A公司股权有20%是甲君之母持有,另有60%为B公司持有,甲君的妹妹是B公司董事长,国税局因而认定甲君直接及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为100%(直接持有20%+透过母亲及妹妹间接持有80%),要求甲君补税逾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