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踩雷!复委托买卖股票海外所得 属最低税负范围

海外股票投资人而言也极具吸引力。(图/路透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随着经济环境变化、投资方式多元,民众投资管道和选择股票标的日益渐多,但是有些税负上应该注意的事项切勿忽略了。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许多民众会透过在券商开户、复委托买卖海外股票,如果有海外所得,应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

国税局举例甲君2016年已经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并且已经缴纳纳税额30万元,但是甲君的配偶在国内证券公司开立复委托帐户,买卖海外股票财产交易所得1100万元,根据国税局查获,该甲君的基本所得额(含配偶的在国内证券公司帐户)是1400万元,扣除基本所得额的免税额670万元,再乘上20%的税率,应纳的基本税额是146万元、扣除甲君已经缴纳的一般税额30万元之后,甲君还要补征116万元的税。

依据基本税额规定,如果同一申报户的纳税义务人、配偶与受扶养的亲属有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所得金额达670万元以上应依规定计算申报且缴纳税额,且还有以下四项要计入基本所得额。

一,海外所得额,包含复委托买卖海外股票

主要是指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的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应全数计入。

如前述案例所提的甲君,虽然甲君有不服并申请复查主张不知道国内证券公司所购买的复委托股票属于海外所得,所以并没有并入申报。

但是,经过国税局查,证券公司确实有寄发「个人各类信托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来所得凭单资料明细通知单」给甲君配偶作为申报参考,该通知单也有附注说明「依现行税法规定,受托人(券商或银行)免填发海外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凭单,此两类所得也非属稽征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海外所得则需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相关规定,达100万元以上者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所以甲君配偶所取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当中课税范围之内。

▲死亡保险给付超过一定额度也计入基本税额课税。(图/pixabay)

二,死亡给付超过3330万元计入基本所得额

国税局表示,如果要保人受益人非同一人的寿险年金保险(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免计入),但是如果超过3330万元就是要扣除3330万元后剩余计入。

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的交易所得

四,申报综合所得税时采列举扣除额之「非现金捐赠金额」如,土地、纳骨塔、股票等。

国税局提醒,民众如果在券商开立复委托帐户买卖海外股票,获取海外所得,如果属于个人基本所得额中海外所得课税范围,若漏未申报要依法补征税款之外还会处三倍以下的罚锾。所以民众如果在稽征机关查获前发现申报资料有错误可以依规定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漏税款,可以免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