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侵害人权 才是促转条例该转型的正义

现行税制中有许多法条是在威权统治时期制定的、到现在仍沿用,造成人民极大的痛苦,这才是《促进转型正义条例》应该为人民平复的第一要务。(图/记者陶本和摄)

文/巫广陵

日前拜读某读者冬阳君投稿之「转型正义应从税赋人权改革开始」,深有同感。冬文主张「与其在形式上花费巨资进行更名,倒不如正视目前人民百姓面临的法税公义现状」,指出了民众最迫切的需求。就法律层面而言,现行税制中有许多法条,的确是在威权统治时期制定的、到现在仍沿用,造成人民极大的痛苦。《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一条:「为促进转型正义,落实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条例。威权统治时期违反自由民主宪政之不法行为与结果,其转型正义相关处理事宜,依本条例规划之」。依照此条文政府责任改正现行税制。

现行《税捐稽征法》第39条「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征机关复查决定如有不服,得申请诉愿或行政救济」,但必须先缴交应纳税额之半,否则人即被管收或限制出境财产被查封。如此侵害人民的迁徙自由和财产权,如同对刑案被告严刑烤打一般野蛮,其实早在1988年4月22日(蒋经国逝世三个多月后)释字第 224 号大法官解释文,就已判定其违反宪法,必须在两年内废除。当时的条文是在复查前就要缴一半税金(第35条),1990年财政部修订条文则是在复查后要缴一半,算是依宪法运作。其实,复查是由原机关原税官再一次自我审查,几乎不会改变。这样修法只是勉强应付大法官罢了,侵害人权依旧不变。而且,1990年的立法院尚未全面改选,占多数的是1948年大陆选出的终生资深立委,俱已耄耋,开会时多依赖拐杖轮椅,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审查法案,立法院只是橡皮图章,未能制衡行政院。当年台湾有三月野百合学运,促成1992年12月19日国会全面改选,此后逐渐民主化。然而,蒙骗大法官又玩弄资深立委的「缴一半条款」,自大法官判定违宪迄今已30年,却仍在荼毒人民。

现行税制还有一严重侵害人权的「财政部税务奖励金作业要点」,是源自白色恐怖时代设立的「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和「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前者1954年初版第 3 条明订:「1、经人举发而缉获之案件,就其净额提拨举发人奖金不得超过20%。2、主办查缉机关协助查缉机关之在事人员,就其净额提拨奖金不得超过20%,其无举发人之案件,就其净额提拨奖金,不得超过30%」(此条文「经人举发……」之人是指非公务人员)。如此规定是仿效民国39年公布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14条:「因匪谍案没收之财产,承办人员可得35%之奖金」。捏造冤案无数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总算在民1991年废止了;但是,从1953年开始的「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竟然到现在已过了64年还在「暂行」。

▲因奖金制度利诱税官造成的税务冤错假案层出不穷,也是近日「法税真改革.良心救台湾」陈抗诉求主题之一,即使低温又下雨,仍有上万民众到场支持,可见人民受害甚深。(图/记者周宸亘摄)

还好,2004年由朱星羽等163位立委联名的委员提案5048号修正案,才废止了在事人员的奖金,其理由是:「有鉴于政府财务困难,而税务人员皆为领有固定薪水之公务人员,执行税赋查核等相关工作,本为其份内职责,而若再领取奖金,似有不当之处」。很罕见的,此提案由跨党派163位立委联名提案,代表此理由不分蓝绿获得大多数民意支持。但很遗憾地,财政部并不放弃「税官分红」的白色恐怖时代想法,从1989年开始实施「财政部税务奖励金作业要点」,并无法源依据,但是到现在还在利诱税官,并以「奖励金」非「奖金」来规避法律,又公然违逆民意。尤有甚者,历任财政部长皆主张「奖金养廉」说,却对利诱税官造成的税务冤错假案视若无睹,这正是赶跑资金人才、绞死台湾经济的元凶

由上述可知,威权统治时期留下的错误税制,必须修正。违宪的《税捐稽征法》第39条和无法源依据的「财政部税务奖励金作业要点」,都在《促进转型正义条例》明示的责任范围之内,政府不能再蹉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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