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龙/台湾财税制度的转型正义何在?

▲根据民间法税改革联盟指出,台湾20年来共有15件税灾案,不只「万年税单」成为国际奇闻,无效的行政救济制度更让人民的败诉率高达94%,根本是税官法官联手欺压人民。(图/记者李毓康摄)

民主法治国家的财税制度,是建立在人权宪法司法审查证据法则、理性主义等前题上。所以,财税制度是要有人权、良心、爱心、法律、理性、权力分立、司法独立的严格要求,换言之,就是要「有法有天」。征税者,不能是酷吏,不能恣意横征暴敛,首先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其次,也要理性、经过司法审查,才是正确。

近年来,台湾的财政部想脱离法西斯主义的恣意税务暴力(就是宰鹅、蒸发征收来的钞票,宰蒸)的不良形象,拍了相当多的「租税人权宣导影片」。但因为征税方的「意识型态」,并没有进入到以人为本体的法治启蒙时代税观仍停留在征税是「国家高权」的二战期间法西斯观念,也就是不把人民当做与官平权的人,而是将人次位化为鹅。在这种条件下,鹅会觉得它们有「租税鹅权」吗?感受自不言可喻,沦为只是笑话宣导。

台湾自1987年解严后,其实只有得到言论自由,至今在税制上仍有很多假案整肃、冤案等,根本没有租税法正义。其理由很简单:税务人员,不理《宪法》的规定,也就是不依据法律,用自己内部的解释函示,不符中央法规标准法,也可以课税,此其一;税单开出后,人民依据《宪法》本就享有诉愿、诉讼权,但打税法官司却搞个特别违宪规则,诉愿要先缴二分之一,这种违宪的法律虽被大法官宣告违宪,也删了条文,但仍然在别条规定同旨趣的条文,打脸台湾的大法官,如此胆大妄为,揆诸政府机关,应该只有财政部系统吧!此其二。

另外,台湾的行政法院虽然是司法权,但长期在「拔鹅毛税观」的洗脑下,除了少数法官恪遵证据外,不乏行政法院法官被早期法西斯主义的税务暴力影响误假为真,浑然不知,而被税务单位当作工具,判人民败诉,全然忽略了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全然不同性质的权力(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诚属可憾可恨。于是,司法审查、权力分立,沦丧到荡然无存,此其三。

由于财税帮崇尚权力辩证,益以缺乏人权、司法审查的尊重,在法西斯税务暴力概念下,采黑箱、帮派式「上令下达」的游戏规则制造、执行、审判的集权,因而财税黑心假案、黑手介入、黑箱程序、黑暗招式。这些与民主法治国的透明程序扞格不入,也是错了却不肯改的特性,此其四。而这也就是「反财税黑手运动」要解决的问题。

▲法税改革联盟日前发起「反财税黑手运动」,不断向政府呛声:「税官抢很大!」(图/记者周宸亘摄)

尤其台湾的财税制度,因属戒严时期法西斯税务暴力性质,相当欠缺法律和人权观念,不仅藐视国法(宪法、法律),还另颁发「税务圣旨」(解释函令),将纳税人当成纳税鹅。结果人民变成客体,而非主体。渠等还将法西斯的特别法庭概念,强加于处理税务案件的行政法官、法庭、法院,使得这法院变成「维护官权的特别法院」;另对于租税人权来说,则是「驳回法院」、「败诉法院」。

财税与法律,一个跟钱有关,一个跟法有关,前者要考虑经济人权、租税人权,也就是说众人的钱其征纳要「取诸于民,用之于民」。税的流向,要拯救低端人口、培养人民有竞争力,而不是税的流向不明,或变成税库不流入国库,甚至流入自家口袋或小金库,而这种「税务奖金」,便隐藏着侵占公款的政府犯罪行为。所以,税的征收与流向,一定要有法律规范,也要透明化

台湾的财税制度避开《宪法》的规定,不依据法律而为征税,且罚则权限过大,也不能透过司法取得合理罚则。税务机关享有集权主义(立法、行政、司法)的地位,还没有进入到权力分立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在处罚上,则应是司法权判定审查的领域。

目前台湾的财税制度,造成无数「税灾」,到2017年11月底,有高达917万件的欠税欠、费案件,而这些往往起因于没有严格依法收税,致人民沦为「崩世代」、「厌世代」,产生如此多的低端人口,也因欠缺人权考量,造成许多「税灾」与经济灾民

上述种种问题,全因税务制度脱离人权、宪法、司法审查,只要让真正的租税人权、宪法、司法审查进场,即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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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龙,前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网友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