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小巨蛋案人民求偿无门 苏友辰:北市府未审先判

▲小巨蛋官司缠讼多年仍求偿无门,凸显司法机关无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权利保护之缺憾。(图/Chi-Hung Lin/flicker)

台北小巨蛋曾经是2005年台北市政府东森巨蛋公司合作的OT(Operate–Transfer)案,原本是政府鼓励民间企业参与公共建设,可以创造市政府、民间企业、市民权益三赢的典范局面。但在2007年,却因为一通监听电话的乌龙,而引发检调单位怀疑是围标案,导致台北小巨蛋被台北市政府以公权力强制接管,引发不断的诉讼恶战。

2011年,围标案法院判决刑事无罪确定,东森巨蛋公司认为当年的接管理由已不存在,故透过司法救济途径,希望能够还其清白,讨回应有的公道。岂料官司缠讼迄今仍求偿无门,还得面对台北市政府追偿的窘境,此已凸显出司法机关无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权利保护之缺憾。

然而,此问题并非单一个案,以20多年前发生的太极门案件为例,该案是1996年政府宗教扫黑所蓄意制造的冤错假案,纵使当年被控诈欺的刑事部分已于2007年7月13日三审无罪定谳,并获得冤狱赔偿,还了太极门的清白。但不幸的是,国税局20多年来却一直引用起诉书错误认定,当作课税唯一证据,虽经当事人多年来不断透过司法寻求救济,但其衍生出来的税务官司至今却始终无解,被法学界称之为「税法上228事件」。而行政法院前此被戏称为「败诉法院」,从此桩事件的诉讼曲折,确实其来有自。

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官民缠讼十余年纷争未解,为何无罪确定的围标案,却接连引发了多场官司?身为资深司法媒体人的作者刘志原,依其平时观察所得,将小巨蛋委托经营的经过与争议,透过其第一手采访、整理的资料,撰述成《都是巨蛋惹的祸—台北小巨蛋接管内幕大公开》一书出版,对事件来龙去脉做有系统的介绍,内容极富参考价值。对比太极门税务冤案,两者都源自于国家违反程序正义,造成人民财产权等权益的重大侵害,而人民在司法救济上也都一再遭遇平反的困境,值得进一步探讨。

对此,本书第七章「官民合作是福还是祸」中特别提到,东森巨蛋公司希望透过大法官解释解决纷争。据报载,今年5月10日举办《都是巨蛋惹的祸》新书发表会时,东森国际董事长廖尚文也公开表示,近期将声释宪为东森巨蛋讨公道,以保障股东权益,吾人乐观其成。

惟究竟这条传统的司法救济漫漫长路,能否借由大法官释宪而露出曙光呢?颇滋疑义。倒是今年司改国是会议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让人民信任司法,司法院归纳10项重要改革方案,其中第4项研议引用「裁判宪法审查」(即德国法上所称之「宪法诉愿」)制度,使确定判决适用的法律虽不违宪,但法律见解违宪时,亦能有宪法之救济途径可循,以完善大法官释宪之功能。

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案争议的引发,系因台北市政府不按牌理出牌强制接管,而其迳行接管的法源依据,参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诉字第753号裁定理由:「被告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及对原告处以怠金所据之执行名义,乃系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之规定,并非系争函文(系指96年8月17日北市体处运字第09630783200号函),该函文仅系催告原告履行法定行为义务的意思通知而已,并非行政处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0号裁定亦维持上开见解),可知行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私法契约关系,故本应立于契约平等地位,透过司法程序来判断违约与否,而非由台北市政府球员兼裁判,单方依《行政执行法》动用大批警力迳自接管,由此可见,台北市政府当时确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之情形

学者陈清秀教授曾感叹自己推动制定的自治法规被误用,并提到公私协力的OT、BOT案本质就是诚信,如果政府认为经营厂商有地方做得不够圆满,可能构成违约,也应给厂商一个合理的期间进行改善,否则即违反了履约的期待可能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陈教授也提到终止契约,是很严厉的违约制裁手段,要使用如此严厉的制裁手段,违规行为必须非常严重;而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检察官起诉就认定围标,在第一审未判决有罪前,其情节尚罪不至死,立即终止契约并贸然强制接管,有如判决死刑,显然违反「比例原则」。

因此,台北市政府若要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强制接管,依照《行政执行法》规定应先有一个催告通知强制执行的行政处分,并给厂商有诉愿、行政诉讼救济的机会,否则,就可能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台北小巨蛋的案子涉及公私法领域适用的交错,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东森巨蛋诉请台北市政府体育局损害赔偿事件),误以为行政执行的法定程序已经完备,未注意到相关行政执行法的适用、比例原则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而判决原告败诉,此部分的裁判涉及法律见解抵触宪法的情形,未来如果声请大法官作个案裁判违宪审查,应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并可望再建构人民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有效途径,台北小巨蛋司法困境或可以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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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