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税务官司,活的够长还不够

▲应将《纳保法》的时效改为行政体系的5年,否则人民要在税务诉讼获得最后胜利,恐怕要活的够久才行。(图/视觉中国CFP)

文/朱林

在贵专栏拜读一篇〈税务救济 胜诉只能靠运气?〉,心有戚戚焉!该文点出行政法院尤其在税务诉讼上被称为「败诉法院」,主要是承办税务的法官专业不足却又偏袒税捐机关

文中提到,人民税务诉讼胜诉率仅4%至6%。但未提到此获胜的「幸运儿」,是否从此过着幸福快乐日子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下场未必比较好。依笔者多年执业的观察,我国税务诉讼实务上有两大特点:其一,行政法院判决人民胜诉时极少自为判决,也就是判的不干不净、不情不愿,通常是把案子退回给税捐机关,请其再查查!这样的结果是,人民如果败诉,就是真败诉。但如胜诉了,也非真胜诉,因为法院会再叫税捐机关查一查,在实务上,这张税单还是会再开出来,人民多半还是会不服,那再告官吧!但是法院有时就会认为税捐机关查得够清楚,也就判人民败诉;即使又判人民胜诉,但会依样画葫芦,请税捐机关再查一查。所以实务上有人形容,法官给税捐机关无限次的补考机会,直到考过为止,但人民只要一次不过,就~死当!

学者更算出,虽然人民胜诉率看似还有6%,但如果法院再叫税捐机关查一查,则人民再告官的胜诉率就降到6%×6%,即骤降为千分之三十六,那如果「幸运的」有第三次呢?只怕胜诉率要再降为中乐透机率了!再者,我国税务实务独创,只要一张税单开出,就没有时效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追到你入棺材。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及《税捐稽征法》,追税期限只有5至7年。

在去年底通过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一般称《纳保法》),本来对纳税人应该要额手称庆。因为在《纳保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即明载:「为落实宪法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及其他相关基本权利之保障,确保纳税者权利,实现课税公平及贯彻正当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但在该法第21条却订定:「自法院作成撤销或变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确定其应纳税额者,不得再行核课。」此规定看似是保障人权,但实则不然。如果有被折磨20至30年的税单(依笔者经验,不在少数),还要在行政法院赢了(机会渺茫),才可以开始算15年。这还要纳税人这15年中不能有败诉,否则永无翻身之可能。

即使15年都能保持「连胜纪录,当纳税人用到本法时,此张税单已存续30到40年,此种稀有、长期抗战的胜利,真的可以如第1条宗旨,保护到人民的「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其他相关基本权利及贯彻正当法律程序」吗?人生又有多少30年?而且连杀人放火的案件,《刑事妥速审判法》也规定8年内要完成诉讼。故该法所订的法院判决后15年,不只破坏《行政程序法》及《税捐稽征法》的原有法体系,对人民的时效利益保护严重的不足。

现行税务诉讼中,法官专业素养及人权理念皆不足的情况下,至少对极少数胜诉者,《纳保法》对于课税时效应回归《行政程序法》及《税捐稽征法》的体制,至少应将《纳保法》的时效改为行政法体系的5年,否则人民要在税务诉讼获得最后胜利,恐怕要活的够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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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执业会计师。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本报有删修权。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