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条例与服贸同时进行并不冲突

张哲维

现在眼前最大的僵局在于「先立法再审查」这个诉求得不到回应(姑且先不论公民宪政会议),关于这个诉求为何得不到回应,我想应该就是因为先立法再审查,其实会造成的效果就相当于退回服贸。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矛盾点在于服贸已经签了,所以如果新的监督机制规范说签约前要有一些程序,那是否能适用在现在的服贸身上?经过与一些朋友的深刻讨论之后,其实技术上有可能实现,因为不溯及既往这个原则是可以有例外的,例如大法官714号解释,就曾经基于维护人民权益理由,而让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技术上可行,而且要适用在现在的服贸,那也就等同服贸必须要重新来过。由于这不单纯是国内的法律,牵涉到对岸,所以这应该就是政府认为有困难的地方

讲到这里,依然必须要深刻思考的是,退回服贸到底符不符合台湾目前的最大利益?以现实面来看,我相信比较多人的答案会是否定的。

那如果不退回服贸,接下来可以怎么作?其实是可以考虑就按照现有的立法机制以及朝野协商结论来进行实质审查。也许有人还是会问,那万一服贸在接下来的审议过程中有对人民不利的条款通过,又该怎么办?其实,服贸协议第二十条已有规范--可以按照ECFA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而且ECFA并未排除透过WTO解决双方争议事项选项。未来双方如对涉及WTO规范之争议事项(例如:适用WTO反倾销协定采行反倾销措施所衍生之争议)确实无法透过ECFA解决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就算「先立法再审查」得不到回应,并不代表服贸就一定会通过一些妖魔鬼怪的条文,服贸还是可以按照现有的立法机制以及朝野协商的结论来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发生更糟糕的情况,服贸在接下来的审议过程中有对人民不利的条款通过,那可以寻求ECFA、甚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所以,其实不用在「先立法再审查」这上面转这么久的圈子。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还是要订,服贸该审的就还是继续审。

作者张哲维,政治学硕士高中公民教师新北市。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