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安了太岁还是很衰,是否成立诈欺?

利用他人迷信心理,向信徒诈财或骗色的新闻时有所闻,其中宗教诈欺案要先检验是否有诈术存在,就有非常大的难度。(图/记者张一中摄)

民国94年法务部网站曾在「常见诈骗犯罪型态手法」列举了「巫术或宗教诈欺」,并定义为:利用他人迷信心理,以鬼神之说恐吓受害人,再伪称能为人作法消灾、去厄、解运、祈福等;或以提供命相卜卦劳务,遂其「骗财骗色」之目的;或以建庙建寺等为名,向信徒募款诈财。

日前有名庄姓男子,自称大师,招收信徒,并以一堂课2万元的「排解身心灵负面能量」,宣称能为人化解烦忧,但如果上了课依然诸事不顺,身心的负面能量不减反增,庄姓男子是否成立诈欺?或是有人宣称自己有神通、能分身,可带信徒到西方极乐世界,接受信徒的巨额捐献,这名男子是否成立诈欺?

什么是「宗教诈欺」?

此问题即所谓的「宗教诈欺」问题。民国94年法务部网站曾在「常见诈骗犯罪型态及手法」列举了「巫术或宗教诈欺」,并定义为:利用他人迷信心理,以鬼神之说恐吓受害人,再伪称能为人作法、消灾、去厄、解运、祈福等;或以提供命相、卜卦等劳务,遂其「骗财骗色」之目的;或以建庙、建寺等为名,向信徒募款诈财。

不过这段定义有些争议,例如刑法上的诈欺罪财产犯罪,按理来说,只有「骗财」才能成立诈欺罪,「骗色」可能要讨论是否成立乘机性交猥亵罪其他犯罪,所以这段定义似乎已经从法务部的网站上消失。

什么是「诈欺罪」?

刑法第339条规定:「Ⅰ、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Ⅱ、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Ⅲ、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诈欺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要有诈欺故意和不法所有之意图,所谓不法所有之意图,即明知道该财产利益并不属于自己,却还是意图据为己有;客观上,须行为人行使诈术、该诈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相对人因错误而交付财物、交付财物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害。

然而,「宗教诈欺」案件中,首先要检验是否有「诈术」存在,就有非常大的难度。所谓「诈术」,是行为人向相对人传达了不实的讯息。这些案件中的某些「神通」事实,例如宋七力是否会分身,没有客观可检验的标准科学的方式无法(或「还」无法)判断真伪(即使宋七力「分身」照片是假的,但无法以此证明宋七力不会分身)。如果法官就此为判断,判断基础将是法官个人对宗教或特定宗教的信仰或不信仰,即国家公权力以国家权力实施者的个人信仰来告诉人民:某个特定的宗教(教义)是真的或假的,这违反了国家公权力行使时所必须遵守的宗教中立原则。既然无法判断,则应该依「无罪推定原则」和「罪疑惟轻原则」,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

▲想以宗教中作法、消灾、去厄等手法祈求改运的人,大多是在现实遭遇了不少的挫折,视宗教为浮木。(图/翻摄自佛教如来宗官网)

不过,如果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有诈欺之故意,例如行为人宣称自己有法力,而向信徒要求钱财,但行为人却清楚明知自己没有法力(虽然如果行为人强调自己有法力但却不愿意施展,即难以证明),行为人将可能成立诈欺罪;或是行为人向相对人保证「一定」会达成某种效果,例如相对人的癌症必定能痊愈,则可就此效果检验行为人是否成立诈欺罪。

宗教争议案件之多,为什么宪法还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13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490号解释文)。

宗教信仰牵涉到一个人的价值观和自我认同,例如每个人可能会思考:我为什么会在这世界上?生命从何而来,往何而去?每个人的答案可能和他的宗教信仰(无神论者也是一种信仰)有高度相关,是其个人思想的核心之一,这些价值观和每个人的自我实现有重大的关联。宗教自由要保护的,并不是所有或特定的「宗教(教义)」,而是个人因信仰或不信仰这些宗教(教义)所彰显的生活态度或思考方式。

是否应该立法新增特殊的「宗教骗财骗色罪」遏止犯罪?

参照我国ATM转帐诈欺案件频传,刑法于103年6月18日增订了刑法第339条之4规定的加重诈欺罪,那是否也应该新订「神棍骗财骗色罪」加重处罚以遏止此类案件?

承前所述,宗教有其难以科学验证的部分,首先要定义什么是「神棍」,并建立一套客观可检验的标准,就有很大的难度。法务部刑法研修小组在民国99年曾拟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神棍骗色罪」草案刑度与「强制」性交罪相当,最重处10年徒刑,最低也不得少于3年。不过研修小组内部持正反意见者各半,最后搁置。如果要增订「神棍骗财罪」,相关草案最后可能和「神棍骗色罪」一样遭到搁置。

目前只能由法院在疑似诈欺的案件中,以现行诈欺罪构成要件的标准,就个案中其他可被客观检验的部分,论证是否成立诈欺罪,且法院应对宗教保持中立的原则,避免在判决中,使用情绪性辞汇

作自己命运主人

想以宗教中作法、消灾、去厄等手法祈求改运的人,大多是在现实上遭遇了不少的挫折,视宗教为浮木,以致于被有心人士趁虚而入。所谓「天助自助」,笔者认为靠自己努力,应该比「作法」实际,希望社会大众即使遭遇挫折而徬徨无助之时,仍要坚定地作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被不肖之徒利用了。(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参考资料:许育典周敬凡(2009),〈宗教自由作为宗教诈欺的犯罪检验〉,《东吴法律学报》,21卷1期,页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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