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偷了东西又还回去,是否构成犯罪?
俗话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并非完美的集合体,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缺点或不足值得更正,虽然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过错如震碎光滑的镜面,纵使可以将碎片重新拼接,其仍会留下条条裂缝难以修复。
细微的过错可以用一句道歉获取他人的谅解,但上升至犯罪的行为,即便日后幡然悔悟,主动投案自首,恐怕也再难弥补被害一方的损失,无可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可回逆的损伤。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偷盗钱财后因心虚后返还的行为,该如何对其定罪呢?
案例
张意出生于中国境内某村落一贫困家庭当中,其父母是经人介绍后缔结婚姻,但感情并不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连带对自己的孩子也不甚关心。
从小缺乏照顾和关爱的张意心中充满着了自卑和敏感,也不太愿意与人交际,每日躲在房间里不愿意出来。因其对学习兴趣不大,早早便办理退学独自在家。在随着年龄一天天长大,张意成年后父母便不再继续支付其抚养费,为维系生活,张意只得依靠零散的做工赚取钱财。
因为学历不高,张意工作所挣得的钱主要来源于苦力劳动,因从小营养不足,加上性格敏感,他难以融入工友集体,平常与其也无甚交流。
过度的劳累给张意的身体带来极度的疲惫,其实在难以继续工作,随即向上级提出了离职。就在回到员工宿舍收拾东西时,张意抬眼间看到邻床工友周先生布包直接摆放在了床上。因为同住一间宿舍,张意曾经看到过周先生从布包里拿出钱,此时四下无人,自己又马上要离职,张意的心怦怦跳了起来。
他记得周先生布袋里是厚厚一沓钱,足够自己辛苦工作好一段时间了。再加上因突然离职,自己也没有找好下一任工作,正是资金紧缺之时,张意内心蠢蠢欲动,实在无法控制住冲破理智的巨兽。
多次犹豫后,他终于难以抑制贪婪的心理,将手伸向周先生的布袋......在拿到钱之后,张意迅速拿好行李离开了宿舍。他回到家后将门窗关好,认真数了数,这笔钱总计30000元,是不小的数额了。张意咽了咽口水,将钱藏进了被褥之下。
而周先生在结束一天的辛苦劳作后,回到宿舍却发现自己的布袋被人乱翻一空,里面积攒下的钱财不翼而飞。今天同宿舍的工友都在外做工,只有张意因离职提前回到了宿舍收拾行李,他的嫌疑顿时就大了起来。
在确定怀疑对象后,周先生先是拨打张意的号码想要询问情况,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心虚的张意拉黑。这下周先生更加确定张意偷取了自己的钱财,因损失数额较大,他当晚便向警局报案,并对几个工友当天的形迹做了说明。
就在警方调查案件的第二天,周先生却在做工回来后宿舍床上发现自己丢失的钱款,而警局里也接到了张意投案自首的消息。
原来,在盗窃过后,张意日夜寝食难安,心中始终对此事耿耿于怀,在想用此钱时伴随着强烈的愧疚感和罪恶感。
当初偷拿时的兴奋感早已冷却,张意对自己当日的所作所为感到十分后悔,为弥补过错 他将钱财送回原处,并主动自首交代罪行。在得知张意的所作所为之后,周先生主动递交了受害人谅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盗窃的主观上为故意,且其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认定为3万元为起算点。在本案中,张意已经成年,有独立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周先生的钱财并非个人钱财,仍无法抑制内心的贪婪,盗取大额钱财。
而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使对方钱款处于个人的控制之下,也即是说,张意在偷盗周先生的钱款后,可以对其自由使用支配,即成立个人可独立控制钱款的状态,盗窃罪已经成立。
即便后续因悔过自动将钱款返还,也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既遂。在我国,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尚未成立时的法律术语。其中未遂是指因外界因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进行,犯罪者被迫放弃的情形;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者因个人原因,如中途悔过,放弃犯罪的情形。
虽然因犯罪尚未成立可以对未遂与中止减轻处罚,但张意已经成立盗窃罪,显然不符合这两种情况。但是,因其在实施盗窃之后,主动将赃款归还,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确有悔过的表现,可以在量刑中酌情从轻处理。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有时候,可能就是不经意间的一个错误的想法,却造成了个人终审的悔恨和遗憾。张意能够及时回头,停止侵害行为,可以使其减轻处罚,但无法免于处罚。
也许部分人会对此产生质疑,但在其盗窃罪确定成立的情况下,法律若认定偷盗后返还财产的人无罪,将会导致此现象层出不穷,变本加厉,甚至影响现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也难以对暗中摩拳擦掌的犯罪分子造成震慑。
(《以案释法:偷了东西又还回去,是否构成犯罪?》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