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捡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并多次取现,构成什么罪?

“人心不足蛇吞象”,金钱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便想要获取,也应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倘若使用极端手段,以违法的方式获取钱财,占据他人财产,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使自己人财两空。

在我国道德推崇中,拾金不昧一直都被不少人称赞夸赏。那么,对于拾取他人信用卡不交还失主,而是自己私自取走卡内现金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其罪呢?

案例

杨女士出生于某村落一贫困家庭,在父母的供养下通过努力考上大学,后进入一知名企业工作。在赚取一定工资后,杨女士每月固定向家里汇入一定的钱财。在接收到女儿的汇款后,生活节俭的杨父杨母将其存入尽数存入银行作为家庭的后备资金。

因为已经步入老年,负责存取款的杨父记忆力也有所下降,经常忘记存取密码。无奈之下,他只得将密码写在一张白纸上,每次前往银行时都携带着。

在2020年10月,杨父再次存款时不慎将装有银行卡和密码纸的布包遗落在银行处,就在他回到家发现自己遗失银行卡后,急忙来到事发地点,却发现布包早已不翼而飞。

想到里面还装有自己所写的密码,杨父不禁冷汗津津,他怀着最后的期望来到银行柜台处办理挂失,却得知卡里的现金被分别多次取出,损失达到了20000元。想到这是自己一家辛苦攒下的血汗钱,还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的,杨父自责不已,在悲痛过后,他来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接到报案之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在调取监控后,注意到当天晚上有一身着黑衣的男子多次来到自助取款机取款,且时间与杨父卡上钱财支出时间基本一致。

很快,黑衣男子便被警方抓捕归案。他名为韩英,就居住在这附近。因从小父母离家,韩英被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二者之间一直缺少共同的交流语言。后因在学习上天赋不高,韩英早早辍学靠做小买卖维持生计。

因生意经验不足,他很快欠下不少债款。学业上的不顺以及生意上的失败让韩英一蹶不振,每日流连于网吧游戏,不思进取。在案发当日,他正巧来到银行想要从父母账户取走钱当做后续的生活费用,却意外捡到了杨父遗落的布包。

见布包里有一张银行卡,还有一张写着六位数的数字的纸片,韩英的心“砰砰”地跳了起来,直觉告诉他这些数字极有可能就是银行卡密码,果然在自助取款机上尝试过后,韩英成功取走了3000元。

尝到甜头的他原本尚还揣测不安的心逐渐平静下来,后续又多次进行取款,直至被警方抓获。韩英认为既然是失主遗落的物品,自己没偷没抢,属于意外所得,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

然而,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为韩英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同时处罚金20000元。

法律分析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信用卡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此案中杨父手中的银行卡由银行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分发,并涵盖上述功能,应当被认定属于信用卡的范畴。

同时,我国规定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类型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信息欺骗领取信用卡的;2、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4、以非法谋取财物为目的,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使其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间,经催发仍不返还的。

这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便是拾取他人信用卡不返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第二种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第三种是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

在拾取信用卡后,正确做法是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予金融机构处理,因贪图钱财而将卡内金额占为己有,不仅是道德上唾弃的行径,还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性范围。

在本案中,韩英在拾取杨父信用卡后,为满足个人需求消费,多次从信用卡内取款,符合冒用信用卡的第一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同时,韩英在非法使用信用卡时已成年,拥有完全行为能力,有自我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他人的恶意强迫行为,属于明知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未主动停止侵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在既定事实上对韩英所作所为谨慎审理,在现有的证据证言下作出合法判决,韩英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成立。

结语

俗话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由颜如玉。金榜题名,洞房花烛也一直都是古代学子所汲汲以求的。但是不论是黄金屋,还是颜如玉,都是通过读书而自己争取而来的,而非凭空出现,更何况是采用极端方式抢夺、盗取得来。

伴随着法律逐步深入人心,国家普法宣传也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约束个人不恰当的行为举动。须知仅有辛勤的汗水才能换取明日的光辉,妄想通过不劳而获一蹴而就,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以案释法:捡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并多次取现,构成什么罪?》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