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假广告属于诈骗吗?与诈骗罪有什么分别?

著名小说家德莱塞曾在小说创作中写过这样一句话:“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为人处世,如果不讲诚信,这无异于在大海中航行却没有一个优秀的舵手,即便这个船制造得如何精巧,功能如何俱全,最终还是与废铜烂铁没什么分别。

公司的发展同样也需要诚信,虽然通过媒体能够将公司的品牌打出去,利用广告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但如果不讲诚信,欺骗消费者的信任,虽然一开始通过虚假广告吸引诸多客流,但时间一久,遭受欺骗的消费者自然就不会再选择这家公司了。

大多数广告中都会显示这样一串字:“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很多时候客户在拿到实际的商品时,都会发现实物与广告上的图片总是会存在些许差别,甚至有些差别还相当大,这不禁让这些客户感觉受到了欺骗。

或许会有人提出疑问,虚假广告属于诈骗吗?它与诈骗罪又有何异同呢?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广告与诈骗是分属于不同的两个罪名,那么其在法律上的定义以及处罚的角度也是有所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法律对诈骗罪的定义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都有欺骗的行为,都是对事实进行虚构,但两者之间的程度却并不相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界限的:

首先是两者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商品经济广告。也就是很多广告主体为了达到宣传品牌以及引流的目的,从而进行的公开宣传活动。比如在电视中所看到的一些具有欺骗性的视频广告,或者是平常在街上所看到的关于该商品的海报等信息。

可诈骗罪却是直接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非法的渠道占有占有他人的财产,从而获得行为人积极钱财的增加。比如甲非法占有了乙的财产,使得乙并付出了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处分,并致使甲积极财产的增多,或者是债务的减少。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

虚假广告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只要是对商品以及服务方面没有如实广而告之的,都是属于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包括: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等方式。

像现在很多商品都会请明星代言,就是借用了明星效应从而将自己的商品品牌打出去,以此来吸引客户。一般是为了掩盖商品实际信息,或者是对商品作夸张宣传,存在着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比如老年人爱看的保健品广告,就是过于夸大或者是胡乱吹捧,能包治百病,但实则只不过是普通的保健品,从而以此来提高价格,吸引他们来购买商品。

诈骗罪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也就是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从而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是行为人欺骗他人直接放弃财产,都是属于诈骗罪。

比如像现在特别流行的电话诈骗,很多人就假冒熟人身份通过与好友聊天的时候,以一些理由让受害人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者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于是便未经其他方式核实下就直接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汇款,从而上当受骗。这一完全是通过欺骗行为而获得的钱财,就是属于诈骗罪。

最后是犯罪主体的不同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也就是说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这一类人构成,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但诈骗罪则不一样,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两者既然存在着界限,虚假广告罪的程度相对于诈骗罪来说要轻一些,那么两者之间的判刑自然也会有所差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诈骗罪最少也要获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实虚假广告罪不属于诈骗罪,还有一个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虚假广告罪之间还是存在着“物物交换”,受害人用钱获得当初想要的商品,而诈骗罪则是完全的欺骗行为,使得受害人竹篮打水一场空。

池里的鱼多了,饲料自然就少了。可整个鱼潭就这么大,想要发展壮大就一定要费尽心思地去提升自己的能力,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下,自然就会有些公司对自己的商品做一些虚假处理,那么这就需要我们仔细看待并慎重考虑,切不可因为对方一时对商品的夸张称赞,从而花了这些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