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因感情纠纷伤害女方,致其跳楼死亡,构成什么罪?
“天涯海角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面对整待不发的将士们,唐明皇无奈赐予杨贵妃白绫让其自尽,徒留满地钗环无人捡,曾经夜半在长生殿约定来世的誓言也随风而散。
身处爱河中的二人浓情蜜意不必多说,正是先前的情真意切,在感情结束时,才会令人黯然神伤,甚至难以走出情感胡同。常言道: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既撞南墙,应当及时调头,重新开始。倘若纠缠不休,不仅会对另一方造成困扰,也是作茧自缚,画地为牢。
那么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因为感情纠纷,导致一方跳楼死亡,应当如何认定责任呢?
案例
胡女士毕业后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在工作接触中,她与同事杨先生产生了暧昧。伴随着感情深入,二人确立了恋人关系。
一开始,杨先生对胡女士情意绵绵,温柔体贴。但因为自小父母外出打工,杨先生与爷爷奶奶一同长大,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代沟,杨先生一直同其缺少交流沟通,这也养成了他孤僻敏感的心理。
面对胡女士对自己的依赖和恋慕,杨先生感受到了久违的舒心,同时对胡女士的一言一行更为关注,甚至会悄悄跟踪她的轨迹,偷听其与他人的交谈。
在发现杨先生的作为后,胡女士深感不适,她多次和杨先生表明希望二人彼此留存私人空间,自己并不会背叛与杨先生之间的感情,但都没有得到杨先生的认同。随着杨先生愈发变本加厉的行为,胡女士不堪忍受,像杨先生提出了分手。
虽然听到女友想要分开的消息后杨先生连连认错,表示自己此后不会再犯,然而此时胡女士已经彻底失望,并不多言,转头便离开了。她没有想到,自己的一番行为却让本就性格偏激的杨先生产生了恶毒的想法。
在分手半个月后,杨先生偷配了自己曾经前往胡女士家拿到的钥匙,并在商店里购买了锋利的刀具。他事先在胡女士家中潜藏好,待到胡女士工作回来后,突然出现并持刀威胁她脱掉衣服躺至床上。
面对此要求,胡女士自然不情愿,而看到杨先生手中的尖刀后,她心中涌现出害怕。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胡女士假意让杨先生去洗澡,而自己借机遛进卧室内并将门反锁好。不料杨先生很快反应过来,他随即来到卧室门前大力踢踹。
因木门材质已经稀松,杨先生在其破了一个口之后将持刀的手伸进去想要通过内部的扭手将其打开,胡女士被眼前一幕吓得魂不守舍,她不断向外窗喊叫,并想要冲上来阻拦杨先生,然而却被其胡乱挥舞的尖刀刺伤。
眼见门即将被打开,胡女士冷汗津津,脑中一片混乱。无处可躲的她打开卧室窗户,从上一跃而下,重重摔在地上,没了声息。
随后胡女士的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控诉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请求法律严惩。
而杨先生的辩护人却认为此矛盾由感情纠纷引发,杨先生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胡女士的故意,也没有做出实质上的损害行为。胡女士跳楼系个人想法所致,不在胡先生的预料范围之内,不应当认定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能认定杨先生系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杨先生通过偷偷配用胡女士家的钥匙,并未经同意私自闯入,属于非法入侵住宅。虽然他与胡女士二人之间属于感情纠纷,但胡先生于先前购买好刀具,并以此威胁胡女士脱衣、质问分手事宜,可以认定他对自己有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抱有故意的主观思想。
在胡女士逃至卧室后,杨先生紧追不舍,在狭小的空间内对胡女士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紧张感,并采用强行踹门、用匕首刀刺等动作将胡女士逼退至绝路,导致其在紧急状态下跳楼身亡。即使杨先生并没有做出肢体上的强迫行为,但胡女士跳楼仍可认定与他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其实,在法律上,并非所有恋爱分手导致另一方的死亡都能够构成因果关系。其构成最主要是需认定先行行为会不会导致一般人都能够想到的后果。
假如本案中杨先生在分手后陷入痛苦,难以排解后选择自杀,那么胡女士不需要因此担负责任。原因便在于自杀并非杨先生唯一的选择,且在常人认知中此项选择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能够认定此与胡女士提出分手的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在恋爱中的两人都应该属于相对独立的个人,能够决定自己感情走向的,不能因一方的不赞同而剥夺另一方宣布感情破裂的权利。
综上所述,且因杨先生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精神正常,且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处杨先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结语
爱情是良药,破碎的爱情却如毒药。若沉醉其中,久久不能走出,只会让自己如同困兽,四处碰壁。在感情开始时,应当学会珍惜,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在感情结束后,应当抹干眼泪,正视自身,重新开始。
不为过去的苦痛所烦恼,全心全力迎接自己崭新的未来,才是分手后应有的正确心境。切勿久久无法脱离前尘往事,甚至采取极端的手段来获取感情上的缺失,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另一方造成伤害,自己也不会因此而达到想要的目的。
(《普法:因感情纠纷伤害女方,致其跳楼死亡,构成什么罪?》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