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古语曾云:“礼之用,和为贵。”中国人做任何事都讲究以和为贵,这才了“和气生财”四个字,当一个人只要能心平气和地去解决困难,即便这个问题在如何棘手,也总会有解决的那一天。此时不仅办好了事情,还能获得人心,何乐而不为。

但毕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抑制住自己的脾气,当碰到一些无法顺利解决或者协商时,极少数性格比较冲动之人,很有可能就会做出错事,试图使用暴力来获得是自己处于胜利的一方,虽然简单的小吵小闹并不构成多大的影响,可一旦在这期间有人受伤的话那可就无法不了了之了。

今天则要阐述的是,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是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呢?下面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让大家对这两项罪名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

案例1:

2020年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个因车辆让路问题产生矛盾,从而引发大家斗殴的案件。2019年10月10日向爱武,林某哥哥驾驶着一辆小轿车到林某茶园给他送水,期间将车停放在茶园边上,这导致了一辆从山上下来的皮卡车因为道路被小轿车堵住,而无法继续下山。

当时由于皮卡车司机韦某态度恶劣,林某认为这是自己的茶园,因此不愿给对方让车,于是双方由于协商不定发生了言语争执,僵持了好一会之后,林某这才将车子退出。可也正是因为中途的耽误,导致韦某被领导责备。

当晚,越想越气的韦某便直接上门找林某理论,想处处心中这一口恶气。林某自然也不服输,言语之间无法争出个胜负,两人也不甘心落败,因此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造成韦某牙齿脱落、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韦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此案件经由法院审理,林某此举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林某家属与被害人韦某自愿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医疗费等共计98000元。

案例2:

2019年12月,杨某、刘某等人在酒吧通宵娱乐之后,便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却看到徐某与一女子发生争吵,甚至还存在手脚冲突。此时喝了酒的杨某等人酒精上头,一种正义感油然而生,直接将徐某带到绿化带内对其进行殴打。

随后徐某朋友冯某赶来之后,见到正在被挨打的徐某立即上前阻止,却被杨某等人认为是徐某的团伙,认为他也是个喜欢随意欺负女人的人,便连着冯某一起打。认为“教训”目的达到之后,杨某等人便直接离开了。

虽然在杨某等人看来自己只不过是一番正义之行,但最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进行逮捕。

以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案例1中,虽然韦某一直死揪着让路这件事不放,确实是心胸过于狭窄。可林某却因此与韦某发生争执,从而将韦某打至轻伤一级。

在两人发生争执时,林某定然存在故意伤害韦某的动机,最终结果也确实造成了轻伤的事实,因此林某的行为已经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而法律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则是,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案例2中杨某等人在不知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对素未谋面的徐某实施殴打,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并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的行为;此外还对前来劝架的冯某同样进行随意殴打,无事生非,因此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根据上述两则案例,可以清楚明白,虽然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双方之间存在殴打行为时,极有可能混淆,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这明显的界限。

从主观故意上看,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也就是说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只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的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比如案例2中的杨某等人,就是为了自己所谓的正义感而强行出头,就算是徐某等人没有受到伤害,同样也构成该罪。

从行为侵害的对象上来看,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因为双方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引起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只要是自己看不顺眼的人,为了满足自身心理从而发泄无端发泄怒火的行为,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也正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动机以及行为对象的不同,两者之间的量刑标准也不同,故意伤害罪的程度相对来说要更加严重一些,甚至有可能会被判以死刑;而寻衅滋事最高刑罚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怎么说,只有双方之间以理服人,减少无谓的争端,不仅能够将问题快速解决好,或许还能交个朋友,又何乐而不为。法律的存在并不主要是为了惩治罪犯,主要就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越来越和谐美好,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才会更加亲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