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即使在最平直的道路上行车,司机也需要握紧方向盘”。常言道:我们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来临。尤其是在各行各业都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国车辆的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大,某些地区在工作高峰期出现了车堵车的现象,甚至还发展到单双号限行。
车辆的增多确实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活办事,但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交通隐患,因驾车不慎导致的车毁人亡屡次发生,给交警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外,还导致了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为更好地协调车辆运行,保护好道路交通安全,我国设立多项法律规定,对人们的出行加以规范。那么,在法律上,因骑自行车不慎造成他人身亡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案例
2012年9月,在山东工作的王先生结束了一天的辛苦劳累。因为自小家境贫寒,王先生的父母也身患疾病,难以将孩子正常抚养长大。好在王先生从小便懂事听话,主动帮父母清理家务,并利用空闲时间卖采摘的山货来赚取钱财。
在他完成初中学业后,王先生收拾好行李告别父母前往城市务工,希望以此来减轻家庭的压力。因为其工作勤劳,做事细致认真,得到了老板的赏识,薪资也水涨船高。
为使得父母得到更好地照顾,王先生再有一定的积蓄后便将其接到城市生活,并为其自身疾病办理了医院入住手续。为赚的更多的医药钱,王先生每日不辞辛苦地劳作,自己的婚事也渐渐耽误了。
此后,王先生的父母身体有所好转,二老也十分担心其人生大事。因父母住院花费钱财较多,王先生之前是存款已经所剩无几,就在他思考如何赚取更多的钱款时,却在骑自行车时发生了一起意外。
在干活收工后,王先生骑着自己老旧的自行车摇摇晃晃地赶回家,期间脑中还在想如何料理此后的事情,思绪一度飘远,这也导致其没有仔细观察四周。在行至拐弯处时,王先生不慎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相撞。因事发突然,王先生没能及时收敛速度,在撞上时他只觉得握住车把的手心一麻,随之传来滚烫的温度,自己的身体也在一瞬间脱离座位,狠狠地被甩在地上。
好在王先生正值年轻,身强力壮,躺在地面呻吟了一会儿后,便独自扶着腰慢慢站了起来。然而骑在三轮车上的高奶奶就没这么幸运了。因已经步入老年,高奶奶被撞击的力道直接震飞了出去,头部与地面接触的地方带出一股刺目的鲜红,她满脸是血,口中无意识的痛吟,在王先生跑过去搀扶时已经失去意识,什么话也说不出来。
因下班时间较晚,此地来往行人较少,如今无人注意到这场事故的发生。看到受伤颇为严重的高奶奶,王先生的内心受到了煎熬。一方面他知道自己应当及时带着伤者前去救治,一方面又想到自己囊中羞涩,再加上父母病情时好时坏,家里也没有一定的备用资金,如果高奶奶要求自己赔偿,无疑是在此时雪上加霜,王先生根本无力承担。
眼见她如今双眼禁闭,也无法指认自己,而且自己只是用自行车与其发生碰撞,想来这伤口只是看着吓人,实际不会太严重,也不会留下太大的伤害,思及此,王先生便匆匆放下高奶奶,转身逃离了案发现场。
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第二天,高奶奶就因颅脑受到严重损伤经过救治无效而身亡。警察也通过调取监控而判定王先生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但因其早早便带父母搬离该城市,杳无音讯,警方在2023年才在一家饭店将王先生抓获。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先生骑自行车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法规管理的范围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且要求过错一方在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同时,法规限定的主体并不局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案中,王先生与高奶奶的相撞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属于交通肇事管理的范围。同时,王先生本身没有杀害高奶奶的故意,他对于事故的发生和高奶奶的死亡存在过失的心理。在主体上,王先生虽然驾驶自行车,但是其仍属于非机动车上驾驶人员,符合交通肇事的主体。
同时,在撞击高奶奶后,王先生因个人心虚害怕担负责任抛下受害人逃离现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应当在此范围内判决其罪行并给予家属相应的赔偿。
后经过审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高奶奶家属共计53万元。
结语
常言道:骑好车,行好路,安全伴您每一步。交通安全在我国一直都保持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不仅国家需要重视,人民也需要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出行,小心出行。
(《案例分析: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