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自首都有哪些构成要件?自首后一定会轻判吗?

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我们的人生旅途中,常常会因不慎而犯下错误,有的错误微小,有的错误重大,但不管是何种类,都需要认真反思,及时调转,承认并给予他人补偿。

在法律中便为违法犯罪之人设立了自首制度,对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认定自己的人视情况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我国法律上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成立自首之后一定会减轻处罚吗?

案例

李鹏出生于某市一普通家庭中,因母亲从小意外离世,其便与父亲一同生活多年。因父子俩人都不善言辞,且李父与儿子之间由于年龄相差较大,存在代沟,很多时候无法妥善沟通生活上出现的问题,在出现矛盾无法调解时,李父常常选择使用棍棒教育,迫使李鹏服从他的要求。

童年的沉默不愉快使得李鹏性格阴沉,一直独来独往,身边也没有知心的朋友。在大学毕业后,他离开父亲所居住的城市,来到外省自己租房居住。因为其公司距离住所不远,李鹏习惯在工作完成后买菜回家自己做饭。

就在周五晚上,因明天是自己说生日,李鹏在菜市场多转了一会儿,回到家时已经天色暗沉,而就在他来到家门口准备上楼,便看见有一身着黑衣的男子鬼鬼祟祟跟着自己来到楼下。见其一直在下面来回踱步不离开,李鹏心中泛起疑心。

就在当晚11点左右,李鹏听到对门传来撞击声和哭闹声,这声音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李鹏原先认为是对门住户发生了争吵,便一言不发默默忍受,但过了十几分钟后感到耳边不断盘旋着哭叫声,李鹏内心一阵窝火,这准备起身查看,不料那声音却突然微弱下来。

他来到房门前,透过猫眼看到白天看到的可疑男子正侧身立于自己的房门前,往下瞧时李鹏发现对方竟然还拿着一把锋利的水果刀。此时他转过身,二人相隔着一扇门相互对望,有一瞬间李鹏以为对方已经注意到了自己,他的心“扑通,扑通”地跳了起来,这下更加确定该男子行为可疑,必然会对自己造成不利。

之后,该男子转身在背包里翻找,李鹏听到工具相撞发出清脆的响声,他看到对方拿起一个疑似撬锁工具的物件后,李鹏误认为男子即将对自己下手,在他背过身时猛地打开房门,拿起放在门前的玻璃摆件朝该男子头上砸去,见对方扑通一声倒在地上,李鹏没有停止,一下一下砸在了男子身上。

随后,因为过于害怕,李鹏将男子拖拽至楼下一垃圾桶旁便匆匆关上了房门。之后,从新闻上得知,昨晚的男子为入户盗窃的惯犯,在昨日在对门盗窃时因不慎被发现,随后与对方发生冲突。而李鹏则是在阴差阳错之下对罪犯造成重伤,警方目前对此案还在调查中。

因昨日的行为,李鹏每日工作心绪起伏较大,整日忧心忡忡,精神状态不佳,其公司老板多次找其谈话皆未果,始终无法调整好状态的李鹏随后被辞退。

因失去生活来源,李鹏又不愿意回去面对父亲。为了获取生活来源,他应聘了一家代驾公司,经过培训之后,通过代驾来得到经济支持。在一次工作结束后,李鹏见车内顾客因醉酒陷入熟睡状态,而他的钱包则丢在一边无人看管,李鹏想到自己近日生活困顿,便泛起歪念,将钱包揣入怀中,准备偷窃。

不料,就在他回到家不久,警察便根据失主的指认来到李鹏居住之地,人赃俱获,李鹏也被带到警局问话。在此期间,他不仅承认了自己偷窃钱包的事情,同时还承认自己前段时间重伤抢劫犯的事情。但对于抢劫男子的重伤,李鹏却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上认定的自首为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举动。

成立自首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而是如实供述。

这其中,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违法事实,尚未确认违法嫌疑人之前,将自己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则视为主动投案。

这其中,在投案道路上被警察抓捕,如果能够证明其有主动自首的心时,例如偿还债务,安排家中后事等,均可认定为确有悔过之心,成立自动投案的条件。

而如实供述则是指诚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中需要明确的是犯罪人的描述是诚实供述自己记忆中发生的事实,与事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也属于如实供述,同时,即便犯人对案件的定性看法不同,只要其所陈述的事实正确,也属于如实供述。

在本案中,李鹏的偷盗行为属于人赃并获,在抓捕时已经确认了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此时李鹏的承认并不可以成立自首。但是对于重伤抢劫犯的案件,属于警方尚未确认违法嫌疑人的时刻,其此时承认符合自首的标准。

虽然李鹏认定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要求其具有防卫意识,即清晰的意识自己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所实行的举动,然而李鹏在击打抢劫犯时只是依靠自己的感觉误判,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然而,不管是偶然防卫还是正当防卫,其对案件定性并不影响李鹏如实供述的成立,对于令人重伤这一案件应当成立自首。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对待自首,不管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亦或是免除处罚,都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代表着对于自首我国并非绝对会降低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即便凶手主动投案自首,也不会因此而减轻处罚。

结语

法律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需知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应抓住可以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道歉,停止侵害并做出赔偿。

(《案例分析:自首都有哪些构成要件?自首后一定会轻判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