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遭酒驾男撞断腿截肢 须自负7成肇事责任
4年前新北市谢姓女子遭到余姓男子酒驾开车撞断腿,导致谢女左足踝膝下遭截肢,她提告求偿,一审只判赔66万多元,二审佐以鉴定报告认她骑车驶入对向车道是肇事主因,须负70%责任,判赔93万多元。可上诉。
谢女提告指称,余男在2016年5月1日晚上喝酒后驾车况新北市芦洲区永安南路2段往永安大桥方向行驶,行近该路与永安南路2段路口时,因未开启头灯导致视野不佳,刚好她骑乘机车自对向车道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
谢女表示,她遭撞弹飞倒地,左足踝创伤性截肢、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左远端胫腓股开放性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右侧第五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合并头部撕裂伤等伤害,经送医诊治后,左足踝膝下遭截肢。
台湾高等法院依场录影画面勘验结果、刮地痕位置,以及证人证述,并参酌国立交通大学鉴定结果,认定谢女事发时超越停等红灯的前方车辆向前行进时,不慎跨越分向限制线、驶入对向车道是肇事主因,须负70%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