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法院是否该支持?

常言道:父母子女,血浓于水。诚然,亲人之间的感情有血缘作为纽带,可以说是与天俱来,这份情感可以让其主动退让出既得利益满足另一方的需要。

在生活中,不少子女因忙于工作而将无法照料的孩子交由已经步入老年的父母携带,而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然也对隔代的血亲尽心尽力,事无巨细加以照料。那么,在我国法律上,父母帮助子女带孩子是否能够索要“带孙费”呢?

案例

赵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因二人兴趣喜好相当,聊天中有诸多共同话题,很快便步入爱河,不久后经过双方父母商议,二人登记成婚,成为夫妻。

再婚后,陈先生与赵女士如胶似漆,不久后便拥有了女儿妍妍。同时,因公司业务扩张,陈先生被委派至另一城市工作,不得不与赵女士以及妍妍分开。

此时的妍妍还不足1岁,正是需要人日夜看守照料的时候。赵女士白天因自身岗位的工作忙得焦头烂额,同时还需要兼顾对女儿的照料。一来二去,长此以往,很快身体便支撑不住,每日神色萎靡,状态不佳。

而赵父赵母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赵女士向二老寻求帮助后,他们意识到女儿目前的状态难以带好外孙女,虽然两人此时都已经退休准备享受清闲的生活,但仍是愿意牺牲自己的自由时光应女儿的请求来带妍妍成长。

同时,因为分居两地,陈先生和赵女士又各自忙于工作,每日交流和沟通都大不如前,即便二人有空闲聊,其所说的话题也都是各自身边发生的景物和人事,很多时候双方都难以理解对方的意思,原本热切的情感也迅速降温。

而赵父赵母在承担起妍妍照顾责任后,每日睡眠质量明显下降,在白天也常常因孩子的哭闹而不得不支撑着疲惫的身躯逗她开心。在妍妍可以上幼儿园时,赵父赵母每日一人做饭,一人接送,同时还要负责孩子的穿衣、洗漱等日常琐事,生怕妍妍身体上出现问题。

虽然每日辛苦劳累,但是因妍妍是自己的外孙女,赵父赵母心中始终秉持着慈爱之心。他们认为自己的牺牲是为女儿和女婿分担生活压力,但不想陈先生却不那么认为。

因夫妻分居异地,赵女士和陈先生又不时常联络,感情也在慢慢变淡。但陈先生对女儿妍妍还是极为挂念的,经常打通岳父岳母的电话和妍妍视频聊天逗趣。

在此期间,双方少不了一番寒暄交流,而就当赵父向陈先生表达自己与妻子照顾妍妍的辛苦后,陈先生却认为二人是女儿的外祖父母,其照料孩子是出于亲人之间的关爱,并非刻意帮扶自己与赵女士,希望二老不要多计较。

此话一出,赵父的脸色顿时难看起来。想到自己原本计划和赵母在老年生活拿着退休金在国内旅游放松心情,然而却因照看外孙女而被年年耽搁。即便如此,女婿竟然认为这是他们应该做的,而不表达感激之情,实在令人恼怒。

在此之后,赵父赵母便对陈先生冷淡起来。随后,因感情不佳,赵女士实在对二人爱情倦怠,与陈先生协议离婚。而在此时,二老也向二人索要自己多年来的“带孙费”。

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对子女担负着抚养义务。相对的,在父母老去时,子女同样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但是在法规中并没有表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隔代的血亲具有法定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在孩子父母离世或没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其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在本案中,赵女士和陈先生都有经济能力和收入能力,且其身体健康并未出现重大疾病和灾祸,在其尚在人世时应当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不仅要给与子女适当的花销费用,同时要给与其精神上、心理上的安慰和关怀。

显然,因工作等外部原因,导致赵父赵母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充当了妍妍照顾者的角色。《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赵父赵母为平衡女儿女婿的工作压力,承担起照顾妍妍的责任,可以视为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因照顾人消耗的金钱、时间可以请求夫妻二人一共返还。

结语

其实在生活中,老年父母帮助一同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一件并不罕见的事情。但是不罕见,甚至常见,都不能代表这是理所应当的。当今的年轻人再生育孩子,若双方都忙于工作,难免对孩子疏于照顾。为了给与其健康的成长环境,有时候会不得已请求自己父母帮忙照看,来减轻生活上的压力。

但需要明白的是,父母并没有帮助我们照看孩子的义务。在因亲情关爱而答应后,二位劳累半生的老人在尚可自由活动游水玩水之际不得已再次辛苦操劳,这是身为儿女应当体贴并感激的。

(《以案释法|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法院是否该支持?》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