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法院主动没收第三人财产 大法庭肯定检方也支持

▲大法庭做出裁定,法院可依职权没收第三人财产。(图/记者谢婷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2日做出第三件裁定,对于检方未声请没收的第三人财产,法院得否依职权「主动」没收之。虽然最高法院新任院长吴灿等人采取「否定说」,但大法庭最后仍决议采取「肯定说」,让法院可以主动没收第三人财产。对此,最高检察署也立刻发表声明,支持这个见解。

本案乃是因记者、主播艺人联手卷入的「硕天科技炒股案」,高院一审合议庭审理时认为,全案虽由亨丰投资公司董事长陶然原名陶焕五)在炒股使用多个人头户,其中有14个人头户与本案犯罪不法所得有关,更一审法院为保障可能被没收财产的第三人程序主体地位、参与没收程序的权利及寻求救济机会,因此在去年6月间做出裁定,命14个人头户参与没收程序;更一审法院也在2个月后的判决中,宣示没收这些不法所得。

对于人头户遭没收,陶焕五认为检方与当事人既未提出声请,法院就应秉持听审的中立原则,不能自行开启第三人没收程序,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陶焕五声请提案至大法庭以统一法律见解;最高法院大法庭因此审理本案。

大法庭于22日做出宣示,决议采取「肯定说」。理由是因实体法上,为维护财产秩序公平正义,明定没收之法律效果兼及第三人;程序法上,本于控诉原则,检察官被告犯罪事实之起诉效力,当已包括没收。从而,法院为维护公平正义,并保障第三人听审权,基于法治诉讼照料义务法理,自应依法命第三人参与没收程序,俾其充分行使防御权。

对于大法庭作出的裁定,最高检察署随即发表声明表示支持。最高检指出,这个裁定支持法院应善尽照料第三人之义务,并实现犯罪所得应予剥夺之普世价值,对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最高检更指出,第三人财产没收固无庸以检察官声请为必要,然检察官在侦查中与起诉时仍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实通知第三人,除于通知内详载应没收财产之名称、种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项,以及构成没收理由之事实要旨及其证据之外,并于公诉时善尽举证责任,不应有所懈怠,以维护第三人权益及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