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哪三种条件能获得法院支持

古人常说:“聘为妻,奔是妾”,这其中的聘便是男方家庭为表现自己求娶的诚意给予女方家庭的礼金。演变到现代后,一般被称作为彩礼。

近年来,因受同村、同乡之间相互攀比、奢侈之风的影响,部分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屡屡出现天价彩礼的现象。在2020年5月,民政部表示需要规范低俗婚闹与天价彩礼的行为,不让其成为男女婚嫁时的“拦路虎”。

那么,当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予彩礼之后,双方感情出现不合,哪种情形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支持女方退还彩礼呢?

案例

方女士与张先生在同一个村落出生,且之后被分配到中学同一班级。因二人日常联系较多,又有共同的话题交流,两人逐渐对对方暗生情愫。在方女士到适婚年龄时,向父母提出与张先生成婚,却遭到了方父方母的反对。

因张先生家境贫困,生父早亡,由母亲一人抚养长大,方女士父母认为其无法给女儿带来幸福。但因方女士百般哀求,张先生也承诺自己会给予女方家28.8万元的彩礼钱,方父方母最终松口同意。

为筹集钱款,张先生向同村的亲戚好友借了一部分,而后又通过自己在外务工,最终凑足了彩礼礼金。外出回村的张先生随后在众人的祝福下与方女士举行了婚礼,并在民政部做了婚姻登记。

在成婚之后,方女士便从家里搬离,与张先生一同居住。然而,因当初给予方女士的彩礼礼金部分是从他人手中借助而来,张先生因此背负的债务尚未偿还,手中并未有多少积蓄。同时,在成婚之前,张母因走路不慎掉落湖中,被送往医院救治,每日需要支付医药费与救治费用。

身上肩负的债务压得张先生喘不过气来,原先尚能温饱的生活水平也因此一降再降。在嫁过来之后,方女士并未过上自己理想中的生活。在与张先生同居之后,她逐渐发现自己与其在生活细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人互不相让,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又因张先生每日为钱款的赚取而发愁,心情早已不复当初在学校学习时相对无忧无虑的舒适。在和方女士的产生争执时,他同样恶语相向,不留情面,二人的感情温度骤然直降

因生活中矛盾频出,浇灭了两人原先的爱意。方女士在与张先生多次发生摩擦后,认为与其并不可托付终生,在结婚半年后便离开张先生家,并要求与他办理离婚手续。

张先生同意方女士的离婚诉求,但他同时要求方女士家返还结婚时给予的礼金。而方女士则认为自己已经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并有过同居生活,二人感情不合是由于双方的性格和习惯的差异无法调节,并非自己个人的过错,张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行为不合规矩。

多次商议未果后,张先生将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的支持。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方女士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未因其他原因分开居住。在举办婚礼后,方女士从家搬离与张先生共同生活了半年时间,不应当以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作为认定方女士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因二人矛盾不可调和,双方都认为没有修复的可能,同意离婚的要求。但在给予方女士彩礼时,张先生为此背负债务,同时因张母落水,也需要钱款救治。

为满足方家父母的要求,张先生降低了自己的生活水平,而后其经济能力也难以对后续的债务偿还以及母亲治疗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认定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支持张先生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

在适用法条时,不应生搬硬套,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虽然张先生能够满足要求女方退还礼金的法定情形,但因二者确实同居过一段时间,且婚姻终结的原因过错责任并非在方女士一人身上,应酌情考虑返还部分彩礼,而非全部。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法律上仅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是在实际判定中,即便不属于以上情况,也可以在考量具体情况和数额的基础上酌定合理返还。

例如二人婚后同居生活过短,且礼金数额较大,或是在感情关系中一方明显负有过错责任,因其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结束的。在这些情况下,就算没有因给付彩礼而致使个人生活陷入困难,也可以诉求彩礼的返还。

结语

婚姻的基础应当以爱情为重,过于庞大的钱财要求反而可能减消感情的重要性,成为爱情的拦路石。在决定成婚之前,需要对对方具体情况做详细了解,确定自身与其性格思想、道德三观相符合。同时,面对对方所提出的礼金数额,也需要结合自身的财力状况和经济实力做好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