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科技侦查法》,是上太空还是杀猪公

▲《科技侦查法》草案最大影响是赋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可使用定位系统进行侦查,以及利用科技设备室内进行监看。(图/视觉中国)

法务部于2020年9月8日发文公告,预告制定《科技侦查法》草案,其中最大的影响是,此法将赋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可以使用定位系统进行侦查,以及利用科技设备对室内进行监看等权力。各界质疑这可能会对人民隐私权产生过度的侵害,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李濠松对此回应:「不要人家已经上太空,我们还在杀猪公」。《科技侦查法》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在哪?

《科技侦查法》起因

法务部之所以制定《科技侦查法》,是因为2017年海巡署的王育洋士官长调查私烟,将GPS卫星定位追踪器装设陈姓男子货车底盘,陈姓男子察觉后报警。最终,王士官长被因妨害秘密罪被判处拘役50日、缓刑2年。

由于侦查的过程势必会造成人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如果要成为合法的侦查手段,就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像是《刑事诉讼法》就对搜索的方式有所明文,而王士官长违法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用GPS做为侦查手法,「欠缺法律依据」。

《科技侦查法》就是为了要与时俱进,让使用科技调查案件的手段可以被明文化,但是为何大众对于这次的草案却有不少的疑虑?

缺乏法官保留、该由何人监督

草案第5条规定,侦查中的检察官认为有必要时,得使用GPS等具有追踪位置功能的设备或技术实施调查,且调查时间累计逾两个月后需向法院声请许可延长;第9条则规定,检警调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有相当理由时,得使用科技设备或技术对隐私空间进行监看,若调查时间累计逾三十日,则需向法院声请许可延长。

这两条文的相同之处在于,是当实施的调查手段「累计」到一定的时间后,才需要向法院声请延长调查时间。为什么不用从一开始就取得法院的同意?毕竟运用科技侦查的手段相比传统的方式,对人民隐私权容易造成侵害,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滥用的疑虑。若是为了侦查的效率而如此制定,或许改用「实施调查的几日内必须补向法院声请许可」,会是较为折衷的方式。

草案另外的争议点在于,当嫌犯涉及《通保法》第5条所列之犯罪时,经法院核准后得以实施「设备端通讯监察」,也就是可以直接入侵个人装置电脑手机)取得一切的资讯。虽然草案中亦订有泄密的刑责,但是一旦重要的个人隐私被散播出去,以现今网路流传速度,相信造成的损害并不是区区的徒刑就足以担负得起的罪责,更不用说在草案中这些都只被列为「告诉乃论罪」(草案第26条),是不是变相的说明,只要被侵害隐私的人不知道就没关系呢?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的手法也愈来愈多样化,运用科学技术进行调查确有其必要,但是国家公权力行使,在追诉犯罪时,更应该要兼顾人民的基本权利,毕竟公权力应该是要用来保护人民,而非侵害人民。不过目前还只是草案阶段,最终立法院议会将怎么修正这些缺失、消除民众的疑虑?就让我们静观其变。(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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