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侦查法》引扩权争议 学界:非急迫须经法院核准

▲《科技侦查法》草案引发质疑检警扩权、侵害人民隐私的争议。(示意图视觉中国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法务部9月公布《科技侦查法》草案,授权检警机关骇客手法监听或提取犯罪嫌疑人相关资讯,立刻引来「侵害隐私」、「谁来监督」等争议,新时代法律学社7日发表声明赞同立法,但应纳入管制,以免滥用,呼吁法务部从善如流,修改条文,在非急迫状况下,应由法官核准才可使用科技侦查手段,以能保障人权

政大法律学院教授杨云骅7日以新时代法律学社理事长身分,发表4点声明,首先,「现代科技发展,不该是让罪犯得心应手,却让执法人员束手无策!」科技侦查之立法,有其必要:一来赋予授权,与时俱进;二来纳入管制,以免滥用。第二,《科技侦查法》草案应比照《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模式,更名《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应加强程序保障规定,尤其是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新时代法律学社理事长杨云骅赞同立法,但应加强法院令状程序,保证人权。(图/记者刘昌松翻摄)

第三点声明、目前法务部公告草案,于使用GPS追踪2个月后始需经过法官核准,法官保留密度显然太低,呼吁法务部从善如流,重新检讨草案第3条至第7条之立法原则。第四、草案第3章之设备端通讯监察」(小木马程式)授权规定,建议应予进一步限缩(得实施设备端通讯监察之)列举罪名,并优先列举国安重大犯罪,以截堵WeChat等通讯软体监察之国安侦防漏洞

新法学社更具体建议草案修正条文内容,检警为查明犯罪案情,或调查被告、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而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为监视目的之科技设备,除非有急迫情况,否则只要使用超过2天,或持续不断使用超过24小时,就应该经法官核准,而急迫情况下使用科技侦查,也应该在3天内陈报法官,若法官不准,或没有依法陈报,所取得的事证,不得当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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