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嵩立/首届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 师法国际提升人权

国家人权委员设置监察院,定位为一个专责于人权保障与人权促进的国家机关。(图/资料照)

已于2019年底通过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待立法院通过新任委员人选,国家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NHRC)即可于新一届监察委员就任的8月1日开始运作。NHRC虽然在我国为新设立的机构,但世界上半数以上国家已有国家人权机构,并共同遵守《巴黎原则》对组织架构职权的规范,我国NHRC的组织法和作用法于法案拟定过程中也参照了《巴黎原则》。

就其职权来说,《巴黎原则》将NHRC定位为一个专责于人权保障与人权促进的国家机关。想了解NHRC的功能,就得先理解传统的监察委员和人权委员工作方式的差异。

传统监察委员的主要职权是监督政府官员是否违法失职,因此也有人权保障的功能,无论是接受陈情进行调查,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都可以促请相关机关改善其人权工作;例如受刑人军人身心障碍者权利,只要是与公务执行相关,都是监察委员保障的对象;而人权委员的职权则较广,括及私人机构的人权侵害及各种形式的歧视。

NHRC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可运用个案调查以外的工作方式。其一,系统性地监测全国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各项具有国内法律效力的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举例而言,为监督《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的实施状况,NHRC要向行政机关征集资料,或进行调查访视自行收集资料,并监督政府是否积极改正该公约于国际审查中被指摘的不足之处。这个工作方式可以全面性地理解人权状况,避免挂一漏万。

其二,NHRC可以针对系统性人权侵害进行「询查」(inquiry),以系列公听会的方式,让人权受侵害者、公民社会、直接与间接与该侵害有关的政府机关或企业机构,在公开场合讨论人权侵害的事件、其发生的原因,以及救济的方式。询查的主要目的不在找出谁违法失职,而在检讨某种制度或法律,或者某种历史因素或社会习惯,如何造成某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寻求补救。举例而言,NHRC可以对原住民传统领域、对跨别者的歧视、对身心障碍者的居住条件进行询查。找出问题之后,NHRC对行政机关提出政策或修法建议,并持续追踪政府的作为。

除保障人权外,NHRC还有促进人权的职权,其方法包括发展人权教育、与其他机关共同发展人权教材课程,并利用各种媒体提升人权意识,深耕人权文化。上述的询查过程,也具有促进公众参与、共同理解人权复杂面向的教育目标。除行政院外,NHRC也可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或者就诉讼中案件在取得法院同意后,以「法庭之友身分提出人权意见书。国家政策有侵犯人权疑虑时,NHRC应该发表声明,提醒政府注意。上述行动都同时具有人权保障与人权促进的功能。在行使上述职权时,NHRC基于事实真相和国际人权标准提出建议,以理服人,希望营造与政府三权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撷抗关系。

为达成人权功能,NHRC必须能够独立地监督政府,也就是其运作各方面,包括启动何种调查或询查、提出何种建议,都毋须获得其他机关同意,也不受其他机关干预。在行政上,委员人选的选荐过程公开、委员任期保障、充足的行政与财务资源,都是必要条件。

我国之所以将NHRC设置于监察院,正是因为监察院有宪政机关的尊崇地位,可以独立监督政府,并拥有调查权。目前的《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对于NHRC和监察院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界定,但鉴于监察委员独立行使职权现状,其独立性并未受限;将来可以在NHRC的作用法(例如职权行使法)和监察法当中进一步叙明,并且要靠兼任NHRC主任委员监察院长,让NHRC独立机关的特性得以确定。

国际上许多国家人权机构运作多年,我们首任委员最急迫的事情是,积极向国际社会寻求经验、虚心学习,理解有哪些运作模式与工作方式,如何订定策略性工作目标,并根据这些目标决定NHRC如何组织、分工,以及资源(包括委员本身和职员的时间精力以及行政资源和经费)如何分配。

在对外展开工作之前,应建立内部工作规则,例如哪些事应经委员会同意始得发动、如何广征社会意见订定优先工作目标、订定调查方式与工作细则、如何与监察委员分工、如何建立与立法院和司法院的关系等等。这些事项有些可以且战且走,但有些事情不宜将错就错。一开始的学习和规划绝对不能等闲视之,希望NHRC在开创阶段稍安勿躁,以谨慎妥善为要务

黄嵩立,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召集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