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德国联邦议会享有调查权 可成立调查委员会

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本报资料照片)

国会改革释宪案,4位专家学者于6日出庭提供法律意见,立法院推荐的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直言,30条国会改革法案只有3条违宪,其他都是合宪或是根本不该受理。

就立院调查权争议部分,董保城表示,国会调查权是不待宪法明定之权,属于机关行使职权内的「固有」权限,这个见解跟总统制的美国相同,且国会调查权是国会享有,非监察院能分享。

董保城举德国为例,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44条明定,联邦议会享有调查权,而且联邦议会议员1/4的要求下,应成立调查委员会。此一条文特别保障少数议员之要求就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明显看出国会调查权具有保障少数议员或小党行使职权。

且第44条第2项规定,调查证据准用刑事诉讼法,2001年联邦议会制定「调查委员会法」,规定调查对象原则上是内阁和各部会,例外若政府对于私人采取违法措施,或政府与私人有违法往来,方得以私人为调查对象。

董保城直言,司法院释字第585号揭示立法院调查权为固有权限,因此开宗明义阐释,「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所谓固有权能,指国会调查权已隐含于国会职权中,无待宪法明文规定。

董保城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拥有调查权,无待宪法明文规定,更遑论人民直选之力委员。纵使宪法未规定,基于事务之本质,宪法应有默示授权国会拥有调查权。